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其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我们依据《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时的具体操作。其中,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他们可以是内部法律顾问,也可以是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确保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并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将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则负责各自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这些机构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内部法律顾问通常从本单位的公职律师中选拔产生,而外聘法律顾问则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从《某某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中挑选。
第二章任用与聘用
第六条在任用内部法律顾问时,我们注重双方的意愿与合意;而在聘用外聘法律顾问时,则遵循公开选聘的原则,同时辅以组织推荐和个别邀请的方式。对于公开选聘,各单位需根据实际需求提前发布选聘公告,并严格落实聘前公示和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需满足以下条件:忠诚于宪法,遵守法律,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影响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律师需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则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职称;律师事务所应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完善,日常管理规范;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选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公职律师担任的内部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将下发聘任文件。而对于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的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将与专家个人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这些合同将明确工作范围、方式、期限、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但表现优秀者在期满后有机会获得连续任用或聘用。同时,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和法学专家每人同时期不得接受超过5个行政机关的聘用。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将履行以下职责:为聘任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合法合规性意见;参与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与审查;处理信访维稳案件或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及聘任单位需要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经聘任单位授权或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相关活动;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规定: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为确保公正性,政府法律顾问在察觉到自身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责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并由聘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作出正式决定。
第十四条为有效追踪和记录法律顾问的工作,聘任单位需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由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及开展日常工作时详细填写,以登记日常法律服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合法、及时、客观且公正,并需亲笔署名以示负责。若法律顾问为执业律师,还需加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以确保意见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工作成果,若需公开使用,必须事先征得聘任单位的明确同意,以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涉法事务承办部门应认真对待并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若未采纳,需明确说明理由,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在聘任期间,政府法律顾问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在报请聘任单位同意后,有权解除其聘任:
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不良后果;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
考核不合格、未按时完成聘任单位要求的法律服务任务,或主动提出辞职;
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况。
第十九条为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性和合规性,聘任单位在选任外聘法律顾问时,需将拟聘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聘前审查。对于已列入《某某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的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直接予以聘用,以简化流程。
第二十条为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聘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档案内容涵盖聘任材料、法律意见及形成材料、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案卷材料,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聘任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聘任文件印发或聘用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将相关文件或合同复印件报上级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也需在15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为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政府法律顾问需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年度书面总结报告,汇报法律服务情况及成效,并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需在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内部法律顾问考核与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由聘任单位负责,每年考核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第二十四条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聘任单位应当每年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完成情况、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薪酬计量、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情况报送至上级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管理使用等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县〔市、区〕)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聘任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任单位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聘任单位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抄送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某某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文范文文库网站①【公文堂】:www.gongwentang.com
公文范文文库网站②【公文堂】:www.gongwentang.com
请各位用户务必收藏好以上两个网站,收藏好网址,终身可访问或下载全站公文范文
客服微信:gongwentangkf
微信公众号:【公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