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系统】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5-02-03 00:04:05 浏览: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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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制度

 

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县人民医院全体职工。

3.定义

医德是指医护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医风是指整个医护行业里应有的风气。

4.内容

4.1 医德医风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4.2 督察科负责拟定医德医风考评工作制度,对医德医风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评工作规范进行。一年为一个考评周期,督察科要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医风档案,考评结果要记入工作人员医德医风档案。

4.3 医德医风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遵守劳动纪律,规范仪容仪表。

4.4 医德医风考评基本标准分80分,为医务人员的基础分,设立加分和扣分项目。如有加分或扣分,则在基础分的基数上进行加、减,加减后的分数为医务人员的实际得分。如既无加分,也无扣分,则维持80分的基础分。

4.5 考评方式:

4.5.1 自我评价。工作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4.5.2 科室评价。在工作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4.5.3 单位评价。由督察科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投诉举报、患者随访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作出最终考评等次。

4.6 以下内容为医德考评的加分项目

4.6.1 参加单位组织的义诊活动,每次加0.2分,最多加1分。

4.6.2 参加基层卫生帮扶项目,在农村和社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1分;超过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2分;超过半年以上的,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1分。

4.6.3 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援外及支援新疆、西藏等),在条件艰苦的地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3分;超过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5分;超过半年以上的,加8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3分。

4.6.4 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及以上、市级和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3、2、1分,每人最多加3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0.5分,每人最多加2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荣获省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加5分,市级的加3分,县级的加2分。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医师、优秀护士等称号,加2分。院级收到患者信件表扬的每次加1分;收到患者锦旗、牌匾表扬的,每次加2分;患者随访中提出表扬的每次加1分。信件、锦旗、牌匾、随访表扬每人最多加4分。

4.6.5 科技成果,获国家级奖励加10分,或省级奖励加5分,获市级奖励加3分,获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加2分。

4.6.6 科研、新技术、新项目,开展项目获奖者加2分,集体项目中相关人员各加1分。

4.6.7 论文、译文,国家级杂志上发表加5分,省级杂志发表加3分,市级杂志发表加2分。

4.6.8 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有关部门核实),或按规定将其它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4.7 以下内容为医德医风考评的减分项目

4.7.1 本院职工带熟人插队做检查,或为亲友做检查时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缴费,每次扣2分。

4.7.2 “搭车”检查、开“搭车”药的,每次扣5分。

4.7.3 医技科室人员工作不负责,将检查结果张冠李戴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

4.7.4 未经院长、医务科和科室负责人同意,私自将患者转院的,每次扣5分。

4.7.5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4.7.6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服务态度不好、生硬,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或与其发生争吵的,每次扣5分。

4.7.7 不执行价格查询、费用日清措施及规定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2分。

4.7.8 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4.7.9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它药物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的,每次扣5分。

4.7.10 不执行诊疗规范给病人作检查检验的,每次扣3分。

4.7.11 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吵架、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扣3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5分。

4.7.12 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

4.7.13 推诿、拒诊或拒收患者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扣责任科室主任3分。

4.7.14 工作期间接打电话,造成患者不满意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每次扣5分。

4.7.15 将手机带入手术间,每次扣3分。

4.7.16 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2-5分;

4.7.17 夸大或虚构病情,为个人牟取利益的,每次扣5-8分。

4.7.18 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各扣5-8分;对当事人扣10-12分。不按照规定程序私收费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各扣5分,对当事人扣10分。

4.7.19 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私自向患者及其家属出售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4.7.20 受到患者及亲属投诉,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5分。

4.7.21 患者、家属、或内部职工反映问题(或投诉)不配合调查的,每次扣5分。

4.8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较差:

4.8.1 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收受回扣的;

4.8.2 未经医院批准,在职人员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或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治疗,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4.8.3 违反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4.8.4 向病人推销药品、保健品、营养品、医疗器械,从中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4.8.5 值班人员(包括行政值班人员)脱岗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8.6 听班人员电话打不通,未及时赶到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8.7 将非医保、农合患者按医保、农合患者办理,或者为患者办理住院挂床,造成严重后果的;

4.8.8 因医疗服务态度恶劣,受到患者或家属投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4.8.9 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4.8.10 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4.8.11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4.8.12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4.8.13 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4.8.14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4.8.15 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4.8.16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4.8.17 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4.8.18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4.8.19 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4.8.20 因医德医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处罚的;

4.8.21 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4.9 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4.10 “优秀”为85分以上;“良好”为75—85分;“一般”为60—75分;“较差”为60分以下。

4.11 医德医风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医院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10%-15%。

4.12 考评结果要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4.13 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时,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4.14 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医风考评中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中产生。

4.15 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一般”的人员,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并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4.16 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较差”的人员,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并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和晋升薪级工资。

对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4.17 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5.附则

本制度由督察科负责解释。

6.参考依据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

7.附件

无。

X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1.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科室分级 管理、全院职工积极参与的医德医风教育工作机制,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 任,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医德医风教育 工作。

2.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医务人员传达上级有关 行风建设方面的要求,定期在院周会上通报投诉情况,剖析投诉和纠纷案例。

3.督察科每年安排 1 次全院较系统的医德医风教育, 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的文 件和规章制度;每年对全院职工开展1次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4、纪检科结合院内外发生的医德医风典型案例每年开展 1 次警示教育。

5.科教科将医德医风、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内容。

6.工会、团委将医德医风教育内容渗透到职工群体活动中。

7.各科室主任为科室医德医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每季度开展1次医德医风教育。

X县人民医院投诉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升医院服务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县人民医院投诉管理。

3.定义:

无。

4.内容:

4.1 投诉宣教:医院在公共区域、互联网及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投诉部门、投诉地点、投诉途径及上级部门投诉电话。

4.2 投诉途径:

4.2.1 来访投诉:督察科(地址:五号楼五楼)

4.2.2 电话投诉:

工作日:XX

节假日、夜间:XX4.2.3

信函投诉:X

4.2.4 邮箱投诉:X

4.2.5 意见箱:X

4.3 投诉接待与处理部门:督察科、有关职能部门。

4.4 投诉处理:

4.4.1 原则: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督察科投诉。

4.4.2 投诉处理程序

4.4.2.1 外部投诉

督察科或相关职能部门接待投诉后,如实填写《X县人民医院投诉登记表》,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双方当事人参与,及时讨论做出结论,可要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回复时限: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于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回复部门:督察科

投诉人复议时限和复议部门:投诉人接到回复后对回复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科提出复议,并负责举证。必要时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渠道解决。

4.4.2.2 内部投诉:

全院员工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各部门运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医院规章制度以及作业流程、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是否有损害医院财产、利益或声誉行为。临床、护理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向督察科汇报。

督察科接到内部投诉后,如实填写《X县人民医院投诉登记表》。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问题、核实情况,及时讨论做岀结论,涉及相关部门时须协助办理。

回复时限:一般事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复杂事件不超过5个工作日。

复议时限与复议部门:投诉人认为有必要复议的,于接到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科提出复议,并负责举证。

两次调查处理结果投诉人仍不满意的,将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4.5 投诉的责任落实

4.5.1 督察科: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诉的责任落实,提出改进意见,并督导持续改进。

4.5.2 职能部门:督察科将投诉处理材料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进行原因分析,落实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4.5.2.1 督察科:受理组织纪律、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投诉;

4.5.2.2 医务科:受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4.5.2.3 护理部:受理护理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4.5.2.4 门诊办公室:受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投诉;

4.5.2.5 财务科:受理医疗收费、医疗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4.5.2.6 保卫科:受理医院安全、停车等方面的投诉;

4.5.2.7 总务科:受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投诉;

4.5.2.8 药剂科:受理药品服务、药品质量、药品管理、药品配送等方面的投诉;

4.5.2.9 其他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

4.5.3 各科室负责人为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并配置投诉联络员,配合督察科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4.6 材料的整理与应用

4.6.1 投诉调查和处理材料由督察科负责整理、统计和归档。

4.6.2 督察科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相关部门作为质量缺陷的管理依据。

4.6.3 督察科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绩效、医师定期考核、医德医风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4.7 督察科不受理的情形:

4.7.1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7.2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维权协会反映并做出处理的;

4.7.3 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4.7.4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7.5 其他不属于督察科职权范围的投诉。

4.8 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4.8.1 投诉人应享有的权利有:

4.8.1.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4.8.1.2 依法投诉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4.8.1.3 就医院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投诉事项的权利;

4.8.1.4 查询投诉事项处理情况的权利;

4.8.1.5 就投诉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答复的权利;

4.8.1.6 要求对办理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4.8.1.7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4.8.1.8 对投诉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及依法处理的权利。

4.8.2 投诉人应承担的义务

4.8.2.1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医院公共秩序、医疗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医院的集体利益和其他医院工作人员、来院人员的合法权利;

4.8.2.2 反映情况客观真实,投诉请求具体明确;

4.8.2.3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投诉;

4.8.2.4 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4.8.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5.附则

本制度由督察科负责解释。

6.参考依据

6.1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文)

6.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6.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6.4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4号)

7.附件

《投诉处理流程》

X县人民医院首诉负责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工作,落实好首诉负责程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科室的综合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县人民医院全体职工。

3.定义

“首诉负责制”是指投诉人向医院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首次接待人为首诉责任人,实行首诉负责制。

4.内容

4.1 严格落实首诉负责制,明确责任。

各科室主任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做好本科室、病区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沟通工作,确保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4.2 做好投诉登记,完善信息。

各科室对本科室的投诉受理、处理情况都要填写医院统一下发的《X县人民医院投诉登记表》,按照表中要求填写完整,体现投诉处理全过程。

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应按时向督察科报送科室处理投诉情祝,防范各类纠纷的发生,避免纠纷隐患。

4.3 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各科室对投诉处理实行季报制(医院总值班室视具体情况实行日报制或月报制),当季零投诉的科室,督察科做好登记,确保医院投诉统一整理、统一分析。通过首诉负责制的落实,各科室及时总结和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督察科,根据各科室的整改措施,督察科与各主管部门配合,对持续改进工作进行跟踪检查,促进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5.附则

本制度由督察科负责解释。

6.参考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文2019年4月)

7.附件

无。

X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县人民医院全体职工。

3.定义

无。

4.内容

4.1 总则

4.1.1 本制度所称医德是指医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医风是指整个医疗行业里应有的风气。

4.1.2 对职工医德医风的奖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4.1.3 督察科具体负责我院职工医德医风行为奖惩工作的落实。

4.2 违反医德医风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4.2.1 职工有违反医德医风的行为,给予警告、扣薪、撤职、下岗培训、解聘或辞退等处罚。

4.2.2 科室有违反医德医风的行为,给予追缴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收入、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等处罚。

4.3 违反医德医风的行为和处罚

4.3.1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发300~500元绩效工资的处罚:

4.3.1.1 在工作期间有迟到、早退、随意外出、嬉闹、聊天、乱串科室情节的;听班人员电话打不通,未及时赶到工作岗位的;

4.3.1.2 无故不按时参加各种培训、会议、活动的;或参加会议、培训不按规定着装,期间随意接打手机或手机未调为震动、静音模式破坏会议纪律的;

4.3.1.3 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整洁的;

4.3.1.4 工作时间内不佩戴胸牌,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4.3.1.5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4.3.1.6 为亲友做检查时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缴费的;

4.3.1.7 本院职工带熟人插队做检查的;

4.3.1.8 工作期间饮酒、吃零食、玩游戏、刷抖音、聊微信、发私人朋友圈、做微商、干私活的;

4.3.1.9 在患者面前谈论与病情无关的事情,损害医院形象和利益的;

4.3.1.10 在诊室、办公室及非吸烟区吸烟的;

4.3.1.11 服务态度不好、生硬,引起患者不满意的;或与患方发生口角造成不良影响的;

4.3.1.12 员工之间吵架或与患方吵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4.3.1.13 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诊疗规范等未造成差错、事故的;

4.3.1.14 司机私自出车或其他后勤人员经通知无故不赶到维修现场的;

4.3.1.15 不注重勤俭节约,浪费公物,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3.1.16 工作期间外出取私人快递的;

4.3.1.17 患者、家属、或内部职工反映问题(或投诉)不配合调查的;

4.3.1.18 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出医院餐厅、小卖部、或院外商店等场所的;

4.3.1.19 门诊延迟开诊或人员替代落实不到位的;

4.3.1.20 行管人员考勤打卡违规作弊的;

4.3.1.21 行管后勤人员维修服务不到位,或频繁维修造成浪费的;

4.3.1.22 私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3.1.23 病历书写错误引发投诉等不良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3.1.24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

4.3.1.25 漏收费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4.3.1.26 职工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4.3.1.27 年度内职工因上述行为被处罚两次的,对当事人扣发600~1000元绩效工资,必要时考虑人事调整;

4.3.1.28 年度内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职工上述行为被处罚的,扣发科室管理责任人当月职务补贴。

4.3.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扣发1000~2000元绩效工资的处罚:

4.3.2.1 “搭车”检查、开“搭车”药的;

4.3.2.2 “过度检查”、“大处方”、外支处方的;

4.3.2.3 出具假诊断书或假报告及其他假证明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3.2.4 医技科室工作不负责,将检查结果张冠李戴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3.2.5 未经科室负责人、医务科和院长同意,私自将患者转院的;

4.3.2.6 员工之间吵架严重影响工作,员工与患方吵架严重影响单位名誉的;

4.3.2.7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3.2.8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4.3.2.9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3.2.10 不认真执行物价收费标准,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4.3.2.11 “120”接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4.3.2.12 在接待患者过程中与病人发生争吵的;

4.3.2.13 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诊疗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3.2.14 公开招聘人员出现违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4.3.2.15 出现医疗纠纷,科室负有责任的;

4.3.2.16 年度内职工因上述行为被处罚两次的,对当事人扣发2000~4000元绩效工资,必要时考虑人事调整。

4.3.2.17 年度内科室发生两次以上职工因上述行为被处罚的,扣发科室管理责任人3个月职务补贴;取消科室当年评优资格。

4.3.3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待岗学习1-3个月的处罚,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或辞退。待岗期间到政工科报到,安排临时性工作,发基本生活费。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4.3.3.1 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收受回扣的;

4.3.3.2 推诿病人,拒收、拒诊、无故不参加会诊的;延误病情造成后果的;

4.3.3.3 未经医院批准,在职人员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或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治疗的;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

4.3.3.4 违反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4.3.3.5 接受商业机构委托,向病人推销药品、保健品、营养品、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4.3.3.6 值班人员(包括行政值班人员)脱岗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3.3.7 听班人员电话打不通,未及时赶到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3.3.8 医技科室工作不负责,将检查结果张冠李戴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3.3.9 故意破坏公物,造成较大损失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4.3.3.10 出具假诊断书或假报告及其他假证明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3.3.11 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4.3.3.12 私收费的;

4.3.3.13 将非医保、农合患者按医保、农合患者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3.3.14 无视医院规章制度,员工之间打架严重影响工作,员工与患方打架严重影响单位名誉的。

4.3.3.15 年度内职工因上述行为被处罚两次的,给予待岗学习1年的处罚,待岗期间到政工科报到,安排临时性工作,发基本生活费;

4.3.3.16 年度内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职工上述行为被处罚的,调整科室负责人职务。

4.3.4 职工违反医德医风取得的财物,由院方予以没收。

4.3.5 如违反医德医风行为属科室行为,责令科室管理责任人在全院中层大会上做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免除科室管理责任人职务;没收科室违反医德医风取得的财物。

4.3.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待岗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解聘,如给单位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4.4 处理程序

4.4.1 职工违反医德医风行为被发现或投诉后,要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4.4.2 受理举报、投诉后,认为属于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要立即进行调查;属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要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4.4.3 违反医德医风行为必须接受督察科调查、询问。

4.4.4 处理决定作出后,立即通报公示。

4.4.5 处理决定涉及经济处罚内容的,将处理决定书原件交政工科备案一份,交财务科一份。

4.5 奖惩

4.5.1 职工违反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经查证属实,分别给予300~500元处罚(正副职顶格处罚)、1000~2000元处罚(正副职顶格处罚);同时给予举报人300~500元、1000~2000元奖励。如职工违反第十条内容,给予职工相应处理。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4.5.2 职工因违反医德医风被通报处理的,根据《X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较差”,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4.6 附则

4.6.1 本办法中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是指虽然发生了违反医德医风的行为,但没有给投诉人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和后果轻微,经积极协调处理,投诉人表示理解和接受。本办法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是指给投诉人造成一定的身体、心理伤害或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引起投诉人强烈不满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我院声誉和形象。

4.6.2 下岗培训期间的工资按上级文件及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下岗人员必须正常出勤,参加单位安排的学习或劳动。

5.附则

本制度由督察科负责解释。

6.参考依据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6.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6.3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2012年6月26日发布)

7.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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