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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
民政局
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制
度
汇
编
X民政局 印
二〇XX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议事决策规范
“三重一大”内部监督制度
班子议事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
系统党工委议事制度
民主集中制规定
风险评估制度
内控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二部分 重要经济活动管理规范
预算管理制度
收支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民政项目购买服务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部分 其他业务运行规范
填报接待工作审批单制度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首问责任制度
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请(休)假、考勤及督查制度
考勤制度
值班制度
收发文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电子资料保存管理制度
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证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相关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 政策文件
XX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部分 议事决策规范
民政局
“三重一大”内部监督制度
一、“三重一大”内容
(一)重大决策。
主要包括:
1.贯彻区委、区政府各项决定、指示的措施;
2.各项发展规划、方案、措施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年度财务预算、经费、年终财务结算;
4.岗位聘任、人事安排;
5.党建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和职工培训计划;
6.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完善、人员奖惩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与处理;
8.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开支项目。
(二)重要干部任免。
主要包括:
1.机关科级干部任免及人员变动;
2.下属单位科室负责人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主要包括:
1.重大招投标项目;
2.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拨付;
3.投资在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采购审核申报。
(四)大额资金使用。
主要包括:
1.日常经费在计划外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款项;
2.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及拨付。
(五)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人员和决策程序。
1.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需要时可适当扩大到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2.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管工作召集会议充分讨论,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同时办公室要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3.凡涉及“三重一大”内容都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二、“三重一大”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财务的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
3.人员聘任、考核、晋升、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4.大宗物品采购;
5.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干部情况。
(二)公开的形式。
相关科室在局政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公开。
(三)公开的要求。
执行上级和我局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责
(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上级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政局
班子议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提交局班子会议定事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局领导要求,现将提交局班子议事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科(室)申请
由科(室)负责人拟定申请,明确原因、具体事项、标准、经费、完成时限等。涉及经费的,应与财务科衔接确定经费保障情况(财务科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分管领导审核
科(室)负责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要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将议事内容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集体研究决定
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申请科(室)将相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备案,统一上会商议。
五、责任倒查追究
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凡未集体研究或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承办人员私自或未按照集体研究决定办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采取倒查的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政局
会议制度
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
(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范围参会,不得擅自安排人员代会。若工作安排与会议有冲突的,应根据“小会服从大会、下级会议服从上级会议”要求尽量作相应调整。上级部门和区级其他部门通知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根据班子成员分工及各科室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须请假的,应严格执行请假流程,即:在会议召开前,按要求填报《干部参会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会议期间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变更参会人员的,须及时重新报送,不得擅自离会。
(三)确需请假的情形包括:生病、在外出差或境外出访无法赶回,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经批准参加上级会议,经批准陪同上级领导调研,经批准参加有关调训,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
二、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一)参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规范就座,会议开始仍未签到视为迟到。
(二)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应将手机调整为关机或振动、静音状态,不得交谈或随意走动。会议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涉密文件资料应按会议要求管理、清退。
(三)会议安排交流发言的,发言应做到主体鲜明,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勿需穿靴戴帽。
三、严格督察通报制度
全体职工干部要将参加各类会议作为履职尽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参加各项会议。局办公室将对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内容。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民政局干部职工参会请假审批单
附件:
民政局干部职工参会请假审批单
姓 名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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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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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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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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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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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办公室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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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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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自行复制
民政局
系统党工委议事制度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结合局系统党工委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系统党工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局性、政策性(包括发展目标及规划)的问题;
(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录用、推荐)的问题;
(三)党务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定与修改等问题;
(四)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五)机构编制设置的问题;
(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问题;
(七)重大工程项目审议、重要财物收支、重大固定资产使用等问题;
(八)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系统党工委书记确定。凡列入工委会的议题,由相关科室(单位)做好准备,有必要时事先将讨论议题及有关资料提交党组成员。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组会议程。
第四条 工委会一般每月举行1次,如遇重大或急需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可以临时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五条 工委会由系统党工委书记主持。会议需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工委会议事应一题一议,系统党工委委员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与协商。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党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七条 系统党工委委员议事,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议事过程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系统党工委书记实行末位发言。
第八条 系统党工委委员对工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工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书记分别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工委会认可。
第九条 工委会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应注意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经工委会讨论通过,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民政局
民主集中制规定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进一步加强系统党工委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领导班子和成员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根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
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是科学的领导方法,是把党员领导干部置于集体监督之下的重要监督机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按规则议事,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会议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末位发言。
(二)班子成员对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都负有重要责任,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认真的参与讨论,负责任地发表意见。一经集体做出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并认真抓好落实。班子成员对集体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不在会后传播不同的意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
(三)经集体决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调整的,必须由原集体复议通过。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的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发挥整体合力。班子每个成员都要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又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又要体现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班子成员之间要保持团结共事、平等协作的关系,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台,互相监督,最大限度地集中集体的智慧,保证重大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真正形成班子集体领导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都要紧紧围绕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总的原则、目标、要求,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要敢于独立负责,创造性地推进集体决策的实施。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务,须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或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如遇紧急、突发情况,要果断采取措施处理,事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提请相关会议予以追认。
四、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制度
(一)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策。凡属非日常性工作的事务均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包括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以及工作目标任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措施等。
2.人事安排问题,包括由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等。
3.法规政策问题,包括有关重要决定、规定、规范、意见等,带有政策性、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及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4.重大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决算,1万元以上非日常性经费支出等。
5.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分配制度、干部奖惩以及工作需要超规定发放补助等。
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大问题决策方式。重大问题应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会议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前,应将会议讨论的议题通知每个班子成员,并认真做好会前准备。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再议。
五、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对一级逐级请示报告的工作纪律。班子副职领导要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要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干部要向本科室、本单位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工作。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对外发布信息须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六、坚持谈心、沟通制度
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保持思想上、工作上的沟通,每半年安排一次班子成员谈心活动,主要领导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谈心活动,坦诚相见,以心交心,消除隔阂,增进团结。同时,班子成员还要加强与分管科室、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谈心,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关心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调动和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班子成员对自己不分管的科室、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及全局性的情况开展谈心活动。
七、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确定的民主生活会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以提高素质、增强合力、推进工作。着重把握好会前征求群众意见,会中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加强整改提高等关键环节和步骤,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班子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促进领导班子建设。
民政局
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XX民政局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管理,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风险是指单位承担的服务职能在经济活动中与单位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不确定因素。
本制度所指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济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民政局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的风险评估小组,财务科相关人员担任组员,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积极配合风险评估小组工作。
第五条风险评估小组组长职责
(一)审议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二)确定本局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评价标准、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风险管控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本局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风险管控现状,有针对性调配资源,做出有效管控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四)对本局面临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及客观地评估,并拟定应对方案及措施,落实到相关业务科室及岗位;
(五)纠正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相关制度规定做出的风险性行为;
(六)负责风险管理宣传教育,督导单位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七)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其他重大事项;
(八)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风险评估。
第六条组员职责
配合组长具体组织实施各业务科室风险识别、分析及风险应对措施和相关宣贯培训活动。
第七条风险评估小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搜集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并进行研究分析;
(二)组织、实施单位的风险评估、协调各业务科室在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关系;
(三)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科室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四)汇总整理风险评估结果,形成风险评估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业务科室应接受风险评估小组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本业务科室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研究建议本业务科室风险应对措施;
(三)做好本业务科室风险管理信息收集及传递工作。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理
第九条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成熟的经验,建立本局风险评估分级标准和风险评估方法步骤
(一)风险可能性的测度
很可能:即在多数情况下预期可能发生。
可能:在某些时候可能发生。
不太可能:在多数情况下都不太可能发生。
评分 可能性 | 1 | 2 | 3 | 4 | 5 |
可能性定量分析 | 10%以下 | 10%~30% | 30%~70% | 70%~90% | 90%~100% |
风险可能性测度 | 不太可能 | 可能 | 很可能 | ||
风险可能性 测度的描述 | 极低 | 较低 | 中等 | 较高 | 极高 |
一般情况下 不会发生 | 在极少情况 下才会发生 | 会在某些 情况下发生 | 会在较多 情况下发生 | 经常会发生 | |
在之后10年发生的可能少于1次 | 在之后5至10年内可能发生1次 | 在之后2至5年内可能发生1次 | 在之后1年内可能发生1次 | 在之后1年内至少发生1次 |
表 风险可能性测度
(二)风险影响度的测度
重大: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如发生,将造成极大的损失。
次重要:对目标实现有中等程度的影响,如发生,将造成一定的损失。
不重要:目标实现不受影响,如发生,将造成较低的损失。
单位应当基于自身的定位和特色,利用专业的评估工具对内外部风险进行量化的分析,对风险可能发生的频率和后果赋值,计量风险的严重程度,同时设定本单位对风险的容忍限度,对诊断出的所有风险进行排序,随后建立相应的风险数据库和风险分析排序表,制定正确的风险应对策略。
评分 影响程度 | 1 | 2 | 3 | 4 | 5 |
风险影响程度 定量分析 | 损失低于 100元 | 造成损失100元~2,000元 | 造成损失2,000元~10,000元 | 造成损失10,000元~1,000,000元 | 造成损失1,000,000元以上 |
风险影响程度测度 | 不重要 | 次重要 | 重大 | ||
极低 | 较低 | 中等 | 较高 | 极高 | |
财务影响 | 极低的 财务损失 | 较低的 财务损失 | 中等的 财务损失 | 重大的财务损失 | 极大的 财务损失 |
声誉影响 | 负面消息未使单位声誉受损 | 负面消息 造成单位声誉轻微受损 | 负面消息 造成单位声誉中等受损 | 负面消息 造成单位声誉重大受损 | 负面消息 造成单位声誉灾难性受损 |
风险影响程度测度描述 | 不会影响单位的日常活动 | 对单位日常活动有轻度影响 | 对单位日常活动有中度影响 | 对单位日常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 对单位日常活动造成灾难性性影响 |
表 风险影响度的测度
(三)风险分级矩阵
根据风险可能性的测度,结合风险影响度的测度,形成风险分级矩阵。风险分级矩阵对各类风险进行区分,其中:风险影响度列为“重大”、可能性为“很可能”的风险列为一级风险,风险影响度列为“重大”或“次重要”、可能性为“可能”或“很可能”的风险列为二级风险,风险影响度列为“不重要”或“次重要”、可能性为“可能”或“不太可能”的风险列为三级风险。单位根据上述风险分析方法,分别确定各风险点的风险分级,并确定相应的后续应对策略。
可能性 影响程度 | 低 | 中 | 高 | ||||
极低 | 较低 | 中等 | 较高 | 极高 | |||
0~1 | 1~2 | 2~3 | 3~4 | 4~5 | |||
高 | 极高 | 4~5 | 二级 | 二级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较高 | 3~4 | 三级 | 二级 | 二级 | 一级 | 一级 | |
中 | 中等 | 2~3 | 三级 | 三级 | 二级 | 二级 | 一级 |
低 | 较低 | 1~2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二级 | 二级 |
极低 | 0~1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二级 |
表 风险分级矩阵
第四章 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流程:
(一)由风险评估小组牵头,负责制定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报内控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按照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和内部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及管理建议。
(三)风险评估小组对风险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解释与指导,确保及时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汇总整理形成风险评估工作报告草案,报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
(四)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对报告研究分析提出正式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作为防范和化解经济活动风险和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局在开展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中,应加强对风险评估报告的应用。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活动中通常是采用风险清单法、文件审查、实地检查法、穿行测试法以及一对一访谈等方法以识别风险;采用情景分析法、概率分析法和风险坐标图法以分析风险。
第五章 风险识别
第十四条风险识别是指本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单位层面主要关注以下风险:
(一)内部控制的组织情况。是否明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各业务科室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业务层面主要关注以下风险:
(一)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过程中各业务科室之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二)收支管理情况。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管理情况。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四)合同管理情况。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管理情况。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六)其他情况。包括单位在业务层面还存在的与经济活动风险有关的其他制度安排、内控措施设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小组收集、识别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具体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按照各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小组完成风险分析后,确定本局本年度应关注的《风险清单》。
第七章 风险应对
第二十条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具体实际情况,针对《风险清单》中列示的各种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一条本局应综合运用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降低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本局应用以下控制方法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业务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公开控制。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章 风险评估报告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本局应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范围;
(二)风险评估的方法;
(三)风险清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
内控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按照相关人员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运营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内控规定应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对因单位实际情况,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关键岗位,应当加强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章 轮岗交流对象
第五条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从事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各岗位人员,纪检监督人员,及经党委会讨论认定属于内控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
(二)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实现人岗相适的;
(三)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轮岗交流:
(一)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党委会研究确定,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轮岗交流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轮岗交流,主要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对任职资格条件有要求的岗位,轮岗交流人员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轮岗交流,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办公室经过评估后提出方案,报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按照轮岗交流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党委会统一领导轮岗交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平职轮岗交流,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提拔轮岗交流,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
第五章 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各科室必须执行交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必须严格执行程序,任何人不得借交流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轮岗交流后,在新岗位工作一般应满两年;
(四)轮岗交流人员应当服从组织的决定。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轮岗交流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科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轮岗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驻单位纪检监察负责对轮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轮岗人员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部分 重要经济活动管理规范
民政局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行)》,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内部控制目标
单位预算管理应当按照“系统内部统筹,对外统一出口”的一体化预算管理模式,采取目标责任制的预算管理方式,对单位内部预算的编制、批复、执行、追加、调整、决算考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四条 预算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预算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原则,具体划分为预算决策机构、预算日常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机构和预算监督机构四个层级。
第五条 党委会是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年度规划、单位部门三年规划等,预测、审定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负责审议单位预算草案。
(四)负责决策单位重大项目和经费分配及使用计划。
(五)负责决策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中重大事项。
(六)负责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执行机构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审议预算调整方案。
(八)负责审议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九)其他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活动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财务科是单位预算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草拟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负责督促各科室和岗位落实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负责拟定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科室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四)负责审核汇总各科室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单位的总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负责组织各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计划对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指标分解、细化调整。
(六)负责将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按内部分解及下达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科室和归口管理科室。
(七)负责审核汇总各科室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党委会审议。
(八)负责开展决算分析工作,报经党委会审议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九)负责审核预算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并对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十)负责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
(十一)负责完成党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是单位预算编报和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财务科的要求编制各科室相关预算,并结合资产存量和年度采购工作计划及政策依据、实施计划等编制各科室年度预算。
(二)负责根据职能及工作安排,按照预算编报要求,会同财务科会审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三)负责按照预算批复结果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根据实施情况提出需要调整预算的申请。
(四)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编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结果绩效分析、预算执行分析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五)负责按照财务科的要求配合部门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是单位预算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单位预算管理中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与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监督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决策机构、归口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运行情况。
(三)监督单位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监督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监督单位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三章 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管理
第九条 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的控制目标
(一)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单位年度预算的约束。除执行中国家出台增支政策外,未纳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增支政策,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二)单位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管理控制要求
单位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编制要与上一周期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和当年预算相衔接。当年预算数即为三年滚动支出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数。涉及部门(行业)规划中与财政政策和资金安排有关的事项,需统筹谋划好预算安排,需要在三年滚动支出规划中安排预算的,纳入三年滚动支出规划。
第十一条 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编制内容
单位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三年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三年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非税收入预算。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控制目标
规范项目设置,严格项目立项,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强化专项资金项目精准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控制要求
(一)充分发挥项目库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推进以项目库为核心的项目预算管理。
(二)重新梳理预算单位项目库,项目按照“运转类”和“专项类”分类编制,“运转类”项目按适用的经济科目编制;“专项类”项目只能在界定的经济科目范围内开支,同时将“专项类”项目支出中具有公用经费性质的支出纳入日常公用经费或“运转类”项目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专项资金适用经济科目范围,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定额标准体系。
第五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控制目标
(一)明确预算编制的要求、内容、程序,做到预算编制合法、合规、及时、完整、详细、准确。
(二)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科室间沟通协调充分,确保预算符合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方案符合单位实际。
(三)实现预算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合理设计预算目标及指标体系,提高预算编报的科学性,确保预算方案的审批合规、合法。
(四)严格按时间进度编制预算,确保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如期完成。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控制要求
(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进行编制。
(二)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预算报表及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履职要求和发展计划以及存量资产情况,进行编制。
第六章 预算内部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预算内部分解下达控制目标
(一)使用科学的预算指标分解方法,将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的层层分解,确保预算指标落实到单位各科室、各项经济活动和各个岗位。
(二)细化落实分配到各科室,尽快完成预算下达,确保预算下达及时,以便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预算分解下达控制要求
财务科应自财政部门批复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各科室分解年初预算,并形成预算细化表,必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预算细化表后下达给各科室执行。
第七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分析控制目标
(一)预算执行主体明确,责任划分清晰,业务活动开展前经过适当授权审批、在预算范围内落实到位。
(二)预算执行过程可控,实施全程监控,全面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展和结果,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确保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杜绝资金挪用现象。
(三)资金拨款和支付顺序、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资金支付及时、充足,不存在“以拨代支”等违规现象,能够及时分配资金以供使用。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内部控制要求
(一)收入预算执行的控制要求
有收入征收职能的科室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二)支出预算执行的控制要求包括:
1.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财务科应根据工作和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及时提出支付申请。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和及时拨付。
3.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强化预算的严肃性。
4.各科室对其统筹事项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负责,向财务科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其中:财务科应对“三公”预算执行管理严格实行总额控制;财务科应合理安排各事项的相关准备工作,督促各科室按项目要求准备资料,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统筹协调,有效推进项目开展。
5.财务科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收支进行核算,并对各科室预算执行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统计报表。
6.各科室严格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范围内开支。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单位采购管理、经费收支、固定资产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三)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的控制要求
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原则上一律收回;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支出,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全部收回财政统筹安排。收回项目确需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申报,纳入下一年预算统筹安排。其他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部门结余,全部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结转2年以内的部门结余资金要提出具体的使用计划,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中。
(四)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预算,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单位领导报告。本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加强预算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按时在“大平台”上申报月份用款计划,根据财务科批准后的用款计划,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第二十条 预算分析控制要求
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对各科室预算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同一科室通过不同预算分别安排的支出,都要纳入执行进度考核范围。对于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减下一年项目经费;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的控制目标
(一)预算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未经批准的预算调整。
(二)强化预算草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尽可能减少预算追加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的控制要求
(一)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除按编制新增人员、政策性调资等情况外,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调整,执行中如因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中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经费的,由各业务科室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预算经费申请,说明事由、政策依据、具体内容等,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科。
第九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决算管理控制目标
(一)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分析工作全面有效,决算分析结果体现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
(二)决算报告的审核方式、形式科学,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三)加强决算分析和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协调机制,使决算和预算有效衔接、相互映衬,从而进一步提升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决算管理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建立协同开展的工作机制,统筹决算编报工作与结转结余、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等专项信息统计工作,保证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决算草案编制“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年终,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和往来款项,核对当年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凡属本年的收入要及时入账,各项应缴款要及时上缴,各项支出按规定渠道如实列报,按照当年决算口径进行年终决算,形成年度部门决算报告,报会议审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报表及文字说明和财务分析报财政部门。同时,按照管理需求,编报专项资金年度报表。本单位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三)财务科牢固树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服务的意识,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开展专题分析和数据应用工作,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深入挖掘决算价值,用好用活决算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部门决算公开,着力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渠道,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公开正效应。
(五)加强决算管理信息化建设,立足单位实际情况,着力研究和探索从账到表自动生成、网络化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模式,不断强化信息系统对促进决算业务发展、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控制目标
(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确保绩效考核覆盖所有关键部位,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奖惩措施公平合理,并能依据考评结果做出反馈且确保反馈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控制要求
(一)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
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制定单位具体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指导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促进绩效管理能力的提升,这是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控制的基础。
(二)对预算展开全面、综合的考评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的动态考核,针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利用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利用率等多种财务指标进行考核,及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和处理,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和预算目标一致。
(三)要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要充分发挥绩效评价报告的作用,依据评价报告的内容,针对其中好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不足的地方要及时改进。以此来提升绩效管理的水平,发现和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要通过制度性的措施保障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防止一些顽固问题的反复发作,绩效评价结果被束之高阁。
(四)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
要及时高效地把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的业务科室、财务科、党委会等机构,让他们及时了解绩效评价的结果,并根据结果制定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一章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控制目标
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逐渐完善预算公开方式,形成以表格、文字、视频等为主要公开内容,以政府网站为主体,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为补充,政府网站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合作协同的多平台、多渠道公开格局,公开和获取预决算信息更加快捷、便利。
第二十九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控制要求
(一)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提高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及中央、省、市最新要求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决)算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并对部门预(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三)做好年度支出预算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进行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强化部门在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主要包括: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主要包括: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涉密事项控制要求
(一)单位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二)单位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2.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3.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应该按照规定对预算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一)定期检查内部预算监管检查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预防资金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对单位金额较大的重点预算项目建立项目跟踪检查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反馈给单位领导。
(三)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各科室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被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局
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控制目标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合理设置岗位;
(三)对收入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五)加强票据及印章管控;
(六)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
(七)加强支付控制;
(八)加强支出分析控制;
(九)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收支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收支管理实行四权分离设置原则,具体划分为收支决策机构、收支归口管理机构、收支执行机构与收支监督机构四个层级。
第五条 党委会是单位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批复单位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各项管理办法及政策。
(二)负责批复年度收入及支出计划。
(三)负责重大支出项目、大额资金的支出决策。
(四)负责听取及审议财务科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分析的报告。
(五)负责批复单位内部开支范围、支出标准等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相关标准体系。
(六)负责单位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中的其他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财务科是单位收支归口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单位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公务卡管理、收入和支出分析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内部可控制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
(二)负责设置出纳和会计审核岗、稽核岗、票据专管员。会计审核人员负责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稽核人员进行稽核;票据专管员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
(三)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四)负责制定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中与采购、资产及建设项目等相关业务领域相关的支出事项,包括支出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定额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等。
(五)负责单位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收支情况分析。
(六)负责单位公务卡管理。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录入单位公务卡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付模块,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七)负责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核销等管理。
(八)负责单位票据申购、使用、保管、核销等管理。
(九)负责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十)负责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
(十一)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科室是单位收支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职责及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负责按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工作计划进行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经办事项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办理经费支出财务单据收集、整理、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结合经办事项实施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五)负责根据财务科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各项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六)负责接受纪检监察对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按照财务科发布的收支管理制度及流程执行收入及支出业务。
第八条 纪检监察是收支管理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收支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相关科室或岗位在收支管理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二)负责监督收支决策、管理、执行机构的设置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收支业务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负责监督各科室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风险。
(五)负责监督检查财务科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六)负责监督检查财务科定期核查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收入登记控制目标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收入、收费项目授权审批制度,对收入项目、来源依据等进行控制,避免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的收入项目。
财务科对各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科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各项收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各项收入核算准确及时,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三)单位应收款项管理责任明晰,催还机制有效,确保应收尽收。
(四)各项非税收入均应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上缴到指定账户,没有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五)票据、印章等保管合理合规,没有因保管不善或滥用而产生错误或舞弊。
第一节 收入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登记控制要求
单位各项收入必须据实入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挪用。
(一)财政拨款收入登记管理要求
1.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财务科收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额度通知书”,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财务科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查询确认资金到账后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二)其他收入登记管理要求
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科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科应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合理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节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单位的非税收入为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控制要求
非税收入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设立和征收,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单位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缴库控制要求
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缴库(户)流程如下:
(一)直接缴库。执收人向缴款人开具《X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金库。完成缴款后,缴款人持银行盖有收讫章的第一联(回单联)到财务科换取第四联(收据联)。
(二)集中汇缴。执收人在向缴款人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与执收收入对应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人将征收的非税收入汇总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同时开具《X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待查收入,执收人应遵循“先开票、后缴款”的收缴流程。执收人开具《X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必须注明执收单位名称、收入项目编码及收入项目名称,确保非税收入统计信息完整、正确。
(四)年度终了,对确实无法核实的待查款项,由财政部门以“其他收入”全额办理缴库。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的对账管理
为确保征缴的非税收入数据准确无误,建立定期的财务科与金库、与财政专户的对账机制。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支出业务控制目标
(一)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开支范围和标准等。
(二)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规范,审批手续完备。
(三)各项支出真实合理。
(四)各项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五)各项支出得到正确核算,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一节 用款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用款计划控制要求
(一)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用款计划。
(二)财务科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汇总统筹形成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三)财政资金用款计划编制是单位办理资金支付的重要环节和依据,财务科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调整预算指标,以及各专项项目年度规划和实施进度、相关非税收入入库情况,分资金性质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原则上按照时间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政府采购支出用款计划必须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申报。
(四)财务科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执行情况,按预算资金性质以及支出分类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单位用款计划进行审定后办理资金支付。
(五)财务科的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均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制。
(六)工资性支出、零星支出等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年度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按具体项目(用途)及其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
(七)部门预算下达前的月度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年初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下达以后月度用款计划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
(八)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不得超计划申请用款。
第二节 预算事项执行方式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根据管控关口前移、注重事前控制、提高行政运行效率的原则,对单位预算事项的执行方式按照管理要求进行授权管理,提高行政运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 单位预算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分为直接执行、申请执行、采购执行及混合执行四种。
(一)直接执行方式:单位职员工资、津贴补贴、公积金、职工保险费用、水费、电费采用直接执行方式。
(二)申请执行方式:财务科严格执行申请管理要求,除直接执行的预算支出事项外,其他各预算事项事前必须拟定执行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的事项,原则上不能执行。
(三)采购执行方式:预算支出事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履行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严格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执行。
(四)混合执行方式:结合其中两种及其两种以上的执行方式,按照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节 支出的分类与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主要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一)工资支出是指预算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工资的支出。单位执行统一公务员津补贴后,正式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个人;其他人员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购买支出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等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三)零星支出是指预算单位日常小额部分购买支出,包括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项目支出和零星支出。此项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转移性支出主要是指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事项的支出,结合管理工作采取支付方式。
第四节 支出事前申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前申请管理的控制目标
在开展业务前,涉及支出的事项须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单位领导的指示并结合预算指标进行事前审批,达到支出事项与预算匹配,使财务数据更加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具体事项或经费事前控制要求
(一)公务接待事项事前申请控制要求主要包括:
1.经费归口科室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科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调整,因特殊需要确需调整的,由财务科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2.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责任科室须事前制定接待方案,并报经各科室分管领导签批,不得先接待、后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二)会议事项事前申请控制要求:
单位会议经费事前审批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三)出差事项事前申请控制要求:
1.财务科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
2.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4.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5.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四)培训事项事前申请控制要求:
单位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科审核后,报党委会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财务科负责人审批。
(五)其他未规定的经费支出根据收支管理需要进行细化明确后发布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第五节 基本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人员支出是指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工资是指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资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待遇控制要求:
(一)准确把握工资政策;
(二)确保及时足额兑现;
(三)严禁违规提高待遇;
(四)定期报送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基本公用支出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应超过XX省相关标准限额。
第六节 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七节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报销管理控制要求
(一)报销经费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凭证为依据;
(二)加强各项经费凭证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单位制度及越权审批的经费和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三)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种凭证,对不合法的原始票据应拒绝报销。
第三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控制要求:
(一)发生的经费必须按规定分类填写统一的报销单据,不得随意填写;
(二)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签字,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三)支出凭证须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基本支出报销
(一)会议费报销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二)差旅费报销
1.财务科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3.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4.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三)培训费报销管理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付和报销管理
1.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从严规范管理“双跨团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购买外汇。
4.根据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5.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不得以定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6.单位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须提供《派员单位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外事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相关费用的有效原始票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八节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依据预算、月度用款计划、项目进度以及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详见对应的流程说明和流程图。
第三十七条 结余资金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单位使用上年预算结余资金,应按照规定程序分别以“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其他结转”申报用款计划。财务科将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编报用款计划。
部门预算批复后,若批复的预算结余资金科目与实际使用不一致的,预算单位应于部门预算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作相应调整;若出现预算结余资金使用数大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结余总额,视同提前使用当年预算指标,并相应调整预算和支出。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控制目标
规范银行账户审批,保证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变更和撤销合法合规,银行账户使用规范;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有效防范“小金库”现象,保障货币资金安全。
第一节 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九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要求
(一)单位设置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低保账户、工会账户、党员党费专用账户。
(二)财务科开设银行账户时,应填写账户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四)本单位报批同意后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本单位财务科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单位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的复印件;
2.申请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开立党费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批准成立党委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上级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财务科持财政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开户银行的有关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七)财务科于银行账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设银行加盖公章的《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八)单位账户须进行年检。年检期间,应按规定将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上报。
(九)必须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设立零余额账户:
(一)原则上,预算单位在现有的代理银行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向财政申请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审查批准后,自行到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同时报送财政部门。
(三)在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办理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到人民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将按规定通知代理银行停止使用单位所开零余额账户。
(五)预算单位需要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银行账户对账管理
第四十一条 要定期开展银行存款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自有及往来资金账户和其他银行存款)对账工作,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会计负责核实。如调节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与银行存款总账和现金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同时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节 银行账户的变更、延期与撤销
第四十二条 银行账户变更管理要求
(一)因开户银行原因(如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导致开户银行名称变更或账号变更的,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因单位名称变更,导致单位相关账户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的,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正常变更事项的,财务科填写变更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银行账户延期管理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按照新开立账户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财务科在账户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对于同意延期的账户,获准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银行账户销户管理要求
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或账户任务提前完成且再无任务时,必须及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财务科填写销户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印章控制目标
银行账户预留印章需分别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六条 财务印章控制要求
(一)规范印章刻制程序,严谨私自刻制印章;严格印章使用过程管理,印章启用、封存或者销毁合法合规;印章使用流程规范,不可随意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完善印章保管责任机制,单位财务印章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出纳不得管理印章,会计人员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印章。
(二)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管理,一个人不得保管两枚以上(含两枚)印鉴私章。印鉴公章必须由专人保管。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主要为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如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四十八条 票据管理控制目标
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形式、联次和监管员职责,规范票据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检查的行为,确保票据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财政票据申领控制要求
(一)初次领用财政票据
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XX省财政监管票据领购证》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收费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备案表》一份(加盖公章)。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续领财政票据:
1.严格执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制度
2.带上《XX省财政票据申领证》、使用完的财政票据存根。
3.财务科应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设置专人专柜。如财政票据或《XX省财政监管票据领购证》不慎发生遗失,请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式的遗失说明(加盖公章)备查。
4.若财务科涉及更换票据管理人员需重新填写《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备案表》一份(加盖公章)。
第五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控制要求
(一)财政票据使用应当实行“日清月结”
(二)财务科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三)财务票据管理:财务票据主要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对财务票据进行保管。
1.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包括各种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建立内部票据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财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2.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务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严防票据丢失,对丢失财务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3.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由出纳负责购买、使用和核销,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准外借。严防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遗失和被盗。
4.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存根与作废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粘贴一起,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内。
第五十一条 财政票据核销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应提供《财政票据申领证》供财政部门核定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开具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予以核销。
(二)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需销毁时,财务科应书面报财政部门核准。
(三)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务科应按照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八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控制目标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除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以及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原因。单位要参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并结合自身实际,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十三条 公务卡申领控制要求
(一)单位公务卡由财务科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二)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发卡行为职工申办公务卡。新调入职工原所持公务卡与单位发卡行不一致的,应改用单位发卡行的公务卡。
(三)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科联系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管理。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变动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务卡支付控制要求
(一)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由发卡行、财务科同意后办理。
(三)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科同意。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公务卡报销及还款管理控制要求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前,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科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财务科承担。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科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科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三)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向财务科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科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科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四)财务科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九章 收入和支出分析管理
第五十六条 收入和支出分析管理控制目标
单位应当建立收支分析制度,定期对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收支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收入和支出分析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
(二)经内部审批后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加强收支分析结果应用,切实根据分析情况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立(或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控制目标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移交控制要求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科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专员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管理专员同意。
(二)财务科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四)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的会计档案交接管理: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第三人监交。移交人员必须整理移交资料,编制移交清册,接替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清点,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注明移交日期,移交清册页数。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工作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移交人应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录入记账凭证的,应当录入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其他会计资料、文件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任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三)在办理移交时,接替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四)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及会计软件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打印出来后,交接双方签字方可交接。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借阅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二)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销毁控制要求
档案管理专员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财务科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XX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与政府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采购管理的内部控制目标
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要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内部控制任务主要包括:
(一)落实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二)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三)科学设置岗位。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四)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五)加强内部审核。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六)强化流程控制。
(七)明确时限要求。对采购计划备案、信息公告、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答复询问质疑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八)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原则,具体划分为政府采购决策机构、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四个层级。
第六条 党委会是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并批复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政策,审议并批复单位政府管理内部控制体系。
(二)负责审议并批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设置情况。
(三)审议并批复单位重大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门最新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四)审议并批复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五)督促办公室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由党委会决策的采购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党委会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单位包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实施计划管理、采购需求论证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进口产品采购、采购合同与支付管理、采购履约、验收与备案管理、采购质疑与投诉等环节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政策、制度、工作流程、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等内部控制体系。
(二)负责汇总审核各科室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办理相关报批程序。
(三)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负责会同相关各科室审核采购合同。
(五)负责组织参与采购需求评审及采购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并将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等同时提交财务科财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七)组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
(八)负责采购资料的归档与备案工作。
(九)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内部通报。
(十)负责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文件及合同进行备案。
(十二)负责党委会交办的其他采购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按流程报批。
(二)负责编制本科室采购政府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流程报批。
(三)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要求以及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四)负责按照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并按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及政府采购方式执行各政府采购项目。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对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六)负责按照采购管理内部控制要求提请政府购买服务及进口产品采购需求并按程序报批。
(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拟定并按合同管理流程订立。
(八)负责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九)负责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受理采购质疑与投诉事项。
第九条 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管理临时机构。具体由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评标、验收要求组织成立。分别负责评标、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条 财务科财务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一)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复后,下达各科室执行;
(二)审核各科室提交的政府采购申报材料,确定资金来源;
(三)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四)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等材料,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五)定期与各科室沟通核对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二)负责监督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机构建设及职责运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四)负责监督单位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行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
(八)负责监督检查单位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九)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管理控制目标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使政府采购预算能够满足单位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管理控制要求
(一)硬化预算约束,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根据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依照每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二)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采购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逐项填报。
(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水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预算。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调整控制要求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品目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品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预算调整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和品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编审的程序性要求与单位预算编制流程要求一致。
第四章 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控制目标
健全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及备案控制要求
(一)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形外,均应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办公室年初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在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下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三)年中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计划应当在调整预算核准后15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办公室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合理确定进度。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人为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拆分为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四)落实政策功能。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调整控制要求
(一)采购品目全部或部分调整为其他采购品目的;同一采购品目由多个采购项目构成,需细化为多笔实施计划的,应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但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二)实施计划备案后,采购品目、采购金额和项目实施时间的调整,符合规定情形的或项目实施时间需要提前或延后的,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修改已备案的实施计划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三)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部分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非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论证控制目标
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论证控制要求
(一)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三)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论证范围
单位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论证专家组组织的控制要求
单位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六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凡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控制要求
(一)严格按照最新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品目、限额标准以及执行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二)应当按规定与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签订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三)按时申报集中采购计划。
第二十七条 分散采购的控制要求
(一)分散采购活动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七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方式及程序管理控制目标
(一)根据单位采购需求和市场条件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保单位没有瞒报、分拆项目,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程序,选择了合理的采购代理机构,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
(三)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确保整个采购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如供应商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等)都操作规范,完整执行选择的采购方式,提高采购质量。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及程序管理控制要求
(一)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流程,确保各个流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二)规范招标采购的实施过程,防止因人为故意导致的招标失败、流标等,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保证招标采购公平、公开,以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防止舞弊和腐败现象。
第一节 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竞争性磋商。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按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三十二条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XX省政府规定。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节 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各科室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经办公室采购管理岗进行上报备案。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车辆除外)由办公室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所有服务、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岗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后,交由需求科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委托”。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范本适用。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
(三)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制定。
(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政策落实。
(六)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具体。
第四十三条 确认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并做到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信息。
第四十四条 采购信息公告发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委派监督人员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评审进行监督,确保实现有效的监督和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采购计划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开标、评标。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采购数额较大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通知本级财政、监督及有关部门。财政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四)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五)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技术复杂;3.社会影响较大。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七)采购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3.比较与评价;4.复核;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6.出具评标报告;7.废标项目论证。
(八)采购人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定采购结果。确保各需求科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并做到及时反馈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非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除规定的内容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能在评审委员会审查响应文件结束后,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磋商文件编制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标准。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可以参照谈判文件编制。
(二)邀请供应商。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通知书。
(三)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现场报价,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名、获得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文件等程序环节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无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
(五)评审。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资格审查结束后,分别进行谈判、磋商,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询价方式采购的,按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2)谈判(成立谈判小组);(3)最后报价;(4)复核;(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6)出具谈判报告。具体程序结合政府采购法执行。
2.询价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2)询价(成立询价小组);(3)一次性报价,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4)复核;(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6)出具询价报告。具体流程结合政府采购法执行。
3.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2)磋商;(3)最后报价;(4)比较与评价;(5)复核;(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7)出具磋商报告。
4.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终止采购活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财政部门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八)采购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规定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方式变更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十条 采购方式变更控制目标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方式的适用,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选择恰当的招标采购方式,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确保各个流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避免单位被提起诉讼或者受到处罚,保证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控制要求主要包括:
(一)可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需明确申请采购计划时间、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1.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包括: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四)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关键程序: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进行审核。
(三)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相关规定采购单位应先申请公示。财政部门对公示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及时告知单位采购管理员修改补充。
第三节 网上竞价
第五十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严格按照集中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进行。
第五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计划
(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选择网上竞价采购或商场直购执行方式申报采购计划。
(二)采购需求申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基础,严格配置标准,严禁以配件名义配搭采购其他货物,严禁“超标采购、豪华采购”。
第五十五条 采购流程依据网上竞价系统-采购人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第四节 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购买服务预算编制
(一)单位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力度,增加购买服务内容和数量,提高财政公共服务支出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的比重。
(二)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结合《XX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来源、规范服务适用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绩效目标等。
编制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严禁将货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第五十八条 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财政部门制定,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九条 购买内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
(六)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
第六十条 购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一)确定采购需求。实施采购前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咨询论证,以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者采购资金落实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公开购买信息。应通过XX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计划批复后,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确定采购方式。在组织实施采购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并实施采购,可选择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六)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采购合同。
1.委托签订采购合同。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2.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应事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五节 进口产品采购
第六十一条 建立进口产品采购的内部会商决策机制,需求制定与组织专家论证相分离。确保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采购需求、情形得当、依据充分。
第六十二条 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审核程序: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
(二)采购应严格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申请采购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
(三)对未纳入统一论证审核范围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二)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五)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八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控制目标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法合规、按程序及时备案。
(二)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严格,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控制要求
(一)根据采购结果和律师意见,使用科室承办签订合同相关工作。常规物资实行一年一签;零星物资签订单次购买合同。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作为合同附件。
(三)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记录,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
1.办公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XX省政府采购网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同时,将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3.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合同签订后,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及时将采购合同电子版上传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六十六条 采购合同公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及中标(成交)产品清单等。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第九章 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控制要求
(一)对于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的项目办公室经办人根据规定组织采购验收工作;对于除办公室验收的项目以外的项目各科室负责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牵头成立验收组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各科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三)中标、成交金额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四)中标、成交金额重大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实际使用人、受益者非单位的、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五)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成立验收小组。各科室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单数组成。
2.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3.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5.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第六十八条 采购结算控制要求
(一)采购科室将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发票及验收报告等材料作为支付申请的证明材料,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部分分别按收支管理制度中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的管理要求进行采购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
(二)单位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约定账户。
第十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九条 采购质疑与投诉控制目标
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与投诉管理体制,及时处理问题,把监督落实在事前、事中、事后。
第七十条 采购质疑控制要求
(一)采购管理员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单位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七十一条 采购投诉控制要求
(一)办公室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室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三)办公室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应当按要求参加当面质证,并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控制目标
(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外泄,防止相关方利益受到损害。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控制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科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式两份),移交办公室归档;移交资料有:会议纪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单及信息统计页等相关资料。政府采购档案要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采购活动情况,由政府采购专管员统一保存,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二章 采购内部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目标
(一)由独立的监督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按照统一标准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定期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价,以效率、效果、价格等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采购结果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构建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第七十五条 采购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采购,监督机构人员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执纪监督。
第七十六条 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上级监督考核外,还应加强单位的采购监督检查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核查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监督考核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成立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收集基础材料、实施考核、汇总及报告、公布考核结果、整改等。
第七十八条 建立政府采购业务评估机制。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监督考核评分,依据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在单位内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
民政项目购买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金牛府办发〔2014〕50号)和《XX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金牛府办函〔2015〕3号)精神,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民政项目规范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及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等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实施程序
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按照区政府政府采购程序执行;3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拟定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会商联审、会议研定、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规范流程实施。
(一)项目申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指导目录(第一批),提出年度购买服务计划。
(二)预算管理。财务科汇总业务科室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班子会议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规模等内容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后,连同部门预算同步送达预算科室。
(三)信息公开。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须由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办公室、民间组织科通过《成都市XX人民政府网站》、《成都市XX社会组织网站》及时、详实向社会公布。
(四)选择机构。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财务科、监察室全程参与的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五)签订合同。确定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后,业务科室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报财务科、监察室备案,作为监管、绩效评估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六)组织实施。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严禁服务转包行为。业务科室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七)评估兑现。项目完成后,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项目,兑现购买服务经费。合同约定分年度支付购买服务经费的,按年度作出评估。对评估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或受不可抗力无法整改,按合同约定相应情形予以合理处置。
四、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考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拨付。同时,进一步理清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五、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由业务科室、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民政局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我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部门调拨给单位的资产、我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遵循原则及管理主要内容: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资产管理实行四权分离设置原则,具体划分为资产决策机构、资产归口管理机构、资产执行机构与资产监督机构四个层级。
第七条 党委会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审议批复单位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二)负责根据单位资产管理需要审议批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
(三)负责审议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四)负责审议单位资产管理的处置申请;
(五)负责审议单位资产清查及核实报告;
(六)负责审议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
(七)负责决策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中归口管理科室提请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单位由资产价值管理岗和资产实物管理岗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一)财务科财务人员主管资产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2.负责定期与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3.负责对资产收益进行账务处理;
4.负责完成党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归口资产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根据资产管理需要拟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提请党委会审议;
3.负责汇总审核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财务科进行账账核对,与各科室进行账实核对;
5.负责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与核实工作;
6.负责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资产纠纷调处等工作;
7.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8.负责完成党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科室是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并上报办公室审核;
(二)负责维护各科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三)负责按照规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上报办公室审核;
(四)负责按照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五)负责在办公室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六)负责按照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年度资产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负责完成党委会及办公室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是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单位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及运行。负责监督检查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机构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监督单位资产记录、财产保护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负责监督单位资产实物保管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单位定期盘点机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五)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要求
办公室应当指定一名正式编制人员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管理。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控制目标
流动资产管理规范。岗位职责和权限明确,建立了流动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得到有效分离;规范出纳人员管理和印章管理,建立流动资产授权审批机制,合理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控制要求
(一)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有效防范“小金库”现象,保障流动资产资金安全。
(二)流动资产核查严格,包括库存现金盘点和督查、银行对账等,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节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控制目标
(一)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进一步规范资产配置,并且加大资产调控力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或者长期闲置资产的调剂机制。
(二)提高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水平,盘活单位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控制要求
(一)应当按照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进行配备;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共享、共同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二)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配置管理。按照“先审核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配置预算”的要求,加强新增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分管领导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四)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五)配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报批程序: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业务科室申请购置无形资产须由专家进行需求论证报告,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购置。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三节 国有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十八条 资产登记与使用的控制目标包括:
(一)应当严格使用管理国有资产,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合理损失和浪费。
(二)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有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年需对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资产登记与使用的控制要求
(一)资产内部领用规范,领用理由充分,用途合理,领用经过相关审核,防止单位实物资产随意领用。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应当由各科室填写《资产领用单》,注明领用理由、领用资产的用途等内容,并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办公室复核后领取实物资产。
(二)资产调剂应当由实物资产调入科室填写《实物资产调剂单》,明确资产的名称、编号、调剂的时间等,由固定资产调出科室签字后,交办公室复核后办理。办公室根据资产调剂情况调整固定资产台账,财务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节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控制目标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要求:
(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全年集中处置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二)资产处置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处置。
(三)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五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是除微软以外的外购软件。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办公室为无形资产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核查和清理工作。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人要对使用的无形资产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维护保养、防止流失被盗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出具需求论证报告,业务科室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采购过程应规范、透明。对于一般无形资产采购,应由需求科室充分了解和掌握产品及供应商情况,采取比选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使用科室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核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家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使用科室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每年年末应与财务人员对无形资产进行对账,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及时对差异进行分析与调整。
第六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登记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经认定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登记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土地指本单位具有产权(已办或在办)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指本单位具有产权(已办或在办)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建筑物;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等。
(二)通用设备:相对于专用设备而言,单位价值较低,用途不专一的设备;如:锅炉、水泵、电梯、电锤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照相机、摄像机、保险柜、碎纸机、抽湿机、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投影设备、消防设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
(五)电气设备:冷柜、冰箱、电风扇、电视机、空调机、空气净化器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网络设备(如交换机、光纤收发器)、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录像设备、卫星接收设备、各种教学及办公软件(正版)、移动电话,对讲机等。
(七)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各种行政办公家具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核查和清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人要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维护保养、防止流失被盗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办公室统一购置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购置金额、购置日期、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及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财务要同步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落实单位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上级调拨、分配及其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安装调试后,符合固定资产登记的,要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同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随同固定资产购置附送的备品、备件、说明书、安装测试软件、保修凭证等资料,各固定资产使用人登记保管。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调配和处置
(一)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调配,不得擅自转借或转送他人或据为已有;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办公室汇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调剂使用,或由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处置。
(二)需要淘汰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三)固定资产(不含车辆、房屋)处置:
1.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资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
2.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变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3.公务车辆的报废处置经办公室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土地转让由财政部门报批。
4.涉密的废旧计算机、复印记、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电子产品,经相关部门批复后交成都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盘点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财政批准的竣工决算金额进行调整。
(二)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账,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会审批。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办公室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因自身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及配件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责任人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计算赔偿金额。
第四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控制目标
规范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缴尽缴,规范使用,防范瞒报、截留、坐支和挪用收入。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控制要求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控制目标
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能客观性、真实性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控制要求包括:
(一)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XX省国资委中介结构备选库中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招标、比选,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三)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章 资产清查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与核实控制目标
(一)加强资产清查核实。
(二)资产清查核实的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严格履行其职责,确保资产清查核实科学有效。
(三)根据单位的组织层级,合理规划资产清查程序,确保资产清查符合单位实际情况,资产清查报告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
(四)明确资产清查的具体内容,确保资产清查全面,保证针对资产清查的问题能够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五)资产核实管理规范。资产程序合法合规,管理权限明晰,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五条 资产清查定义和内容: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我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账务清理是指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是指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办公室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十六条 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控制要求
(一)由办公室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在其监督指导下明确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审核确认。
(二)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三)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十九条 资产核实的定义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五十条 资产核实控制要求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办公室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办公室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办公室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对申报进行批复。
(二)办公室应根据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同时调整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未经批复,一律不得自行调整。
(三)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内容根据《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
第五十三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产权登记证是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如果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 产权纠纷调处控制目标
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理顺国有资产所有权内部的产权关系,盘活有争议的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正常资产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条 产权纠纷调处控制要求
(一)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裁定。
(二)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办公室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控制目标
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资产状况,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控制要求
(一)办公室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二)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四)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与审核关键程序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办公室负责人对办公室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局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维护单位利益,实行科室承办负责制、逐级审查会签制、统一归口管理制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分工、合同拟定与审批、合同履行与监督、合同纠纷调处及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目标:
(一)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存档等环节的风险点,确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强化合同全过程、动态管控,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二)依法签订、综合管理、程序规范、归口负责、分工协作以降低合同管理风险,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相结合的要求。
(三)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合同经办科室与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合理设置合同管理岗位。
(三)对合同管理实施归口管理。
(四)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
(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控制。
(六)加强对合同登记归档的控制。
(七)加强对合同纠纷的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合同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原则,具体划分为合同决策机构、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执行机构、合同监督机构四个层级。
第八条 党委会是单位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相关政策;
(二)审议合同纠纷调处的意见;
(三)审议合同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结果。
第九条 办公室是单位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更新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及借阅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按合同备案管理相关要求对各类合同进行备案;
(四)管理单位公章;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事项。
第十条 财务科是单位合同支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查经济合同中有关财务的条款内容,提出意见,必要时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二)负责按经济合同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审核报销内容、付款方式、支付金额与经济合同相关条款是否一致,审批流程是否合乎规定,办理结算所附资料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合同经办科室承办相关合同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相关方主体资格、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信息的收集、初审工作;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报批及具体签订工作;
(三)负责对接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合法性,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风险因素提出评审意见;
(四)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跟踪、履约情况分析及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并对初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负责经办合同的初步归档工作,并及时提交办公室进行归档;
(七)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相关会签各科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与本各科室职责有关的条款内容,提出意见;
(二)必要时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是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完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单位合同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并运行;
(二)负责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合同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四)负责监督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五)负责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负责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七)负责监督合同管理人员的设置、教育培训情况;
(八)负责监督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章 合同订立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控制目标
(一)确保合同文本准确表达了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并且做到合同文本内容规范,合同相关法定要素齐全,文字表达准确,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明确。
(二)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核,对于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采取合同会审制度,确保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
(三)严格划分不同级别合同的签署权限,确保合同签署在签署人的权限范围内,防止未经授权或越权签署;建立健全管理合同准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规范。
(四)加强合同的保管,合同收发及时,专人负责合同日常保管,有效防止合同被单方面更改。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控制要求包括:
(一)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二)办公室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经办科室应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经办科室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合同文本应确保条款明确、完备;
(四)合同订立环节的主要控制点包括: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署五个节点。
第十六条 合同调查控制要求包括: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科室应当进行合同调查,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拟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二)重大合同重点调查内容包括:
1.审查合同对方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2.获取合同对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
3.对合同对方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和分析其合同履约能力;
4.与合同对方的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等沟通,了解其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控制要求包括:
(一)合同经办科室组织合同谈判小组,由合同谈判小组组织谈判。谈判小组中除了有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外,还应当有法律、技术、财会、监察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谈判;
(二)收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关注合同核心内容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客户的需求边界与交付物,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价款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等;
(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髙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还应当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的相关工作,并充分了解外部专家的专业资质、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情况;
(五)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不作为现象发生;
(六)在谈判过程中加强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管理要求包括:
(一)在合同谈判后,合同经办科室需要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
(二)对外发生经济行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对于单价小数量不多、可及时结清采购和服务,应当完成必要的协商、支付、审验程序。
(三)合同文本一般由合同经办科室起草, 组织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起草;相关各科室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
(四)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五)有合同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要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额计算准确、标的物表达清楚;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包装物和结算方式明确;文字表达要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的词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准确。
(六)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特别留意“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填写的栏目,如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防止合同后续被篡改。
(七)单位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九条 合同审核程序:
合同文本拟订完成后,相关各科室应当按照合同订立审批流程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的审批。
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控制要求包括:
(一)对于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与对方正式签署合同,严格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对外正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单位要求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办公室应将授权委托书进行编号、留底、登记。
(二)严格用印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单位第一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章,保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用印后保管人应当立即收回,并按要求妥善保管,单位公章与法人章要分开专人保管,以防止他人滥用。同时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成立后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经过批准或登记后生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公证或见证的,必须进行公证或见证。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与结算管理控制目标
(一)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业务,督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二)按照合同结算条款及时支付进度款,确保合同款项支付规范有序,经过适当审批。
(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各项纠纷,确保单位利益不受损失。
(四)如果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单位能够及时根据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确保合同补充、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的管理要求包括:
(一)合同经办科室应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现有违约可能或违约风险,需及时提示风险,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三)对方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当催促、提示对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上报科室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四)遇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合同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合同经办科室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科室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与对方协商,减少损失。
(五)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六)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合同,合同经办科室应当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和解除事宜。合同变更或解除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在原合同文本上涂改、添加;
(七)对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解除合同的,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合同经办科室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付款结算控制要求
(一)达到合同款支付条件,合同经办科室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按照支付管理规定流程审批,提请财务科财务付款;财务科财务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条款和经审批的结算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办理结算业务,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二)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合同经办科室应当在付款前向科室分管领导及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合同纠纷调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调处控制目标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调处控制要求
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经办科室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请科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知晓。由合同经办科室及时与对方协调解决,主动会同办公室或其他科室,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制定合同应对方案(补充合同、变更、解除合同),将应对方案提交党委会最终审议。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经办科室应向科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归档管理控制目标
(一)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确保实现对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二)确保合同和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保证合同及其相关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归档的管理要求包括:
(一)合同经办科室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合同进度、履行情况;
(二)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科室应当将签约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的合同原件副本(一份);合同审查表、合同登记表原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整理提交办公室备案;
(三)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事项的,应当同时将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法律文书提交办公室备案;
(四)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经办科室应将合同、及一切往来文书、变更记录等单位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审查后,装订成册并存档;
(五)合同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各有关科室应当做好其他资料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合同资料是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原件必须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资料。如确需使用合同资料原件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资料;严禁泄露合同资料中的内容;
(二)合同档案保管期满后,由办公室编制拟销毁合同档案目录并做出书面鉴定报告,经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的预算资金总体要求,杜绝无预算开支的情况发生。
二、民政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特殊需要现金支付的必须附使用说明,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
四、严格专项资金审批流程相关要求,审批程序按“XX民政局专项资金审批拨付单”所列内容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
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区财政局相关要求执行。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
八、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管的办法。各业务科室要主动加强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做到每年要有安排,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对专项资金检查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资金执法监察。每年选择二至三类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财务、内审、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一至二次执法监察,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资金规范管理和依法安全运行。
(一)对民政局下拨或财政转移支付各街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类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全程参与资金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这部分资金包括:民政传统救济人员救济金、低保人员利息补贴、清洁能源改造、“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建设的各类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优抚及其他特困人员临时救助金、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及建设补贴、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补贴、老年大学经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和伤残护理费、无军籍职工工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民政代管地方离退休费等20项。
(二)对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发的专项资金,各科室要确保提供的享受人员及银行信息和发放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改。
这部分资金包括:孤儿生活费、殡葬补助、低保金、城市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退役安置费、死亡抚恤金、高校义务兵奖励金等8项。
九、责任追究
对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构向局班子、或有关组织提出监察建议,由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包括: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贪污、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
(十)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十二)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十三)阻挠、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十四)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五)屡查屡犯的。
(十六)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民政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七)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十、具有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的职能科室,要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 其他业务运行规范
民政局
填报接待工作审批单制度
为规范接待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XX民政局接待工作审批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
凡有接待任务的,应填写《XX民政局接待工作审批单》,交至财务科明确支出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负责按标准安排就餐。
二、结算
所需费用由承办科(室)自行结算。
三、报销
(一)经费开支后,由承办科(室)收集、完善相关支出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科(室)负责人将《费用报销审批单》提交财务科,由财务科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并签盖“财务审核专用章”。
(三)由科(室)负责人凭《费用报销审批单》、《XX民政局接待工作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XX民政局对外接待申报单
附件:
民政局对外接待申报单
业务科室 |
| 时 间 |
|
接待事项 |
| ||
总人数(人) |
| ||
财务科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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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 ||
办公室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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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凡业务科室有接待任务需在外就餐时,需填写此表,财务科根据预算明确费用支出项目,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局办公室确定就餐点位; 2.主要领导审批报销时,需出示此表。 |
民政局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释 义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下级单位前来请示汇报工作、与同级单位交流协调沟通、上级单位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等需相应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 省外兄弟单位来蓉公务活动一律凭公函安排接待,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及陪同人员数量。
第六条 安排接待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流 程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接待就餐审批单》(相关负责人签审)——安排接待——审核报销。
第五章 手 续
第十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应先报告,事后2日内履行手续),对事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核批报销。
第六章 陪 同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内容,实行科室对口接待陪同。综合性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接待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章 标 准
第十二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填单、审核、批准各环节都按以上原则确定总的开支额度。
1.接待同级、下级单位。接待费用控制在每人30元以内。
2.接待上级单位和省外客人。接待费控制在每人50元以内。
3.接待客人不饮酒。
第八章 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章 地点
第十四条 中午接待下级和同级单位客人,一般情况下安排在局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其它酒店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向由办公室申报。接待上级单位和省外客人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章 住 宿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章 核 报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须凭“两单一票”(审批单、刷卡单、正式发票),按照新修订的《XX民政局财务管理和内部管控》规定经审核后予以报销。一般情况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报财务处、监督室备案。监督室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原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民政局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根据《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金牛委办发〔2012〕43号)和《XX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表格(样表)》(金管发〔2013〕2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科室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车辆驾驶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公务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不得公车私用。根据班子分工,分管科室相对固定保障工作用车;遇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调剂使用。
三、公务车辆必须建立车辆资产台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填写《XX公务车辆用车车历基本信息》、《XX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登记表》、《XX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示表》等表格,定期通报、公示公务车辆使用情况。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公务车辆须填写派车单,明确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遵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须填报《XX民政局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相关费用自理。
六、驾驶人员因公出车,凡违规、违章、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由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七、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务车辆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办公室定期做好车勤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
民政局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民政工作服务,为全局干部职工提供良好的公务活动保障,根据《成都市XX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我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全局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和委托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照先申请后派车的程序,经批准,可使用保留(派驻)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
(二)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行政执法等公务;
(三)参加市级及以上领导(含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或出席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接待等;
(四)参加上级民政部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接待等;
(五)参加区级以上有关领导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和调研活动;
(六)动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行其它特殊任务;
(七)动用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执行相关的工作任务;
(八)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九)前往公共交通不发达地区或XX对口支援地区执行公务。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全局车辆的台账、车辆使用管理和维护。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全局车辆的性能、车貌、出车记录等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第四条 遇重大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情况,全局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租赁社会车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可租赁社会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应从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租赁公司中选择。严禁租赁超标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车价18万以内的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量1.6 升以下、车价12 万元以内的轿车)。租用时限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时间为准,不得超期(长期)租用。
第五条 公务车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一调派。未经领导批准,车辆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及他人使用,严禁交由无证人员驾驶。除外出执行公务外,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或指定地点,实行集中停放和定点停放相结合。外出执行公务时,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
第六条 集中管理的车辆使用,根据车辆限行情况,采取随机选择派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使用车辆前应提供分管领导审签的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电话记录、出车方案等),如实填写《XX公务出行申请单》,明确用车事由、行车路线、使用时间,否则不予派车。
第八条 用车部门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在成都主城区内用车,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成都市主城区以外用车,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成都市以外用车,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各部门使用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及时到办公室登记确认回场时间;若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不能回单位停放的,要电话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报监察室备案,回场后签字确认,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节假日(法定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XX公务出行申请单》,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报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全局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如遇成都市主城区以外特殊情况购油,应电话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凭发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全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维修车辆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车辆发生故障需要急救或维修的,应报办公室,办公室安排有关人员实施急救。出车在成都市以外,遇自己不能排除故障的,经批准后就地维修,其修理费需附书面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人员、物资,同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和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车辆和有关人员前往协助处理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含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之外的全部差额部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之外差额部分的50%。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一律由交警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驾驶员不得破坏现场,不得驾车逃逸。车辆丢失,驾驶员必须立即报警。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或未在专人看守的停车场丢失,不报警或不报告办公室的,其经济损失由车辆使用人及车辆驾驶员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车辆使用人、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管理的法规。办公室、监察室、财务科负责监督和查处公车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政局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或服务对象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并记下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再转交经办人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帮助联系相关人员,说明情况,确定办理的时间,并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和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责任。
民政局
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请假
干部职工请假1小时以上的,均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明确职位代理人,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办公室处理。待办公室回复后,方可决定是否同意请假离开。
二、销假
干部职工请假期满的,应于上班当日12:00前到办公室人事干部处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情况说明
(一)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探亲假等须提供证明材料。
(三)连续请假的,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日;事假充公休假,当年事假超过公休假天数的,充次年公休假。
四、其他
(一)双休日和法定日期间离开大成都以外的,按外出报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军休中心干部职工请假参照制定。
附件:1.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单
2.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3.干部职工外出报告单
附件1:
时间: 年月日
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单
姓名 |
| 职务 |
|
地点 |
| 时间 |
|
事 由 |
职位代理人(签字): | ||
科 室 意 见 |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 ||
分管办公室 领导意见 |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
注:此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2:
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
时间: 年月 日
姓名 |
| 类别 |
|
地点 |
| 时间 |
|
事由 |
职位代理人(签字): | ||
科室 意见 |
| ||
分管领导 意见 |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 ||
备注 |
|
注:此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3:
干部职工外出报告单
时间: 年月日
姓名 |
| 职务 |
| |||||
外出 地点 |
| 外出 时间 |
| 联系 电话 |
| |||
外
出
事
由
|
| |||||||
职位 代理人 |
| 职务 |
| 电话 |
| |||
注:此表可自行复制。
民政局工作人员
请(休)假、考勤及督查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现结合民政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请(休)假报批程序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含1天)以内报科室长批准;1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科室负责人请(休)假:1天(含1天)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副职领导、领导序列的调研员、副调研员请(休)假: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照金牛委办发〔2015〕5号文件执行。
(五)需由主要领导批准的,提前三天交办公室,办公室呈主要领导审批。
(六)经批准的假条及使用假的类别(补休、公休假条),在批准当日交办公室人事干部登记和留存。
(七)请假流程:科室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办公室人事干部。
(八)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就擅自离岗的,作为旷工处理。
二、考勤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按照规定按天严格考勤。
(二)各科室的考勤工作由各科室长负责,并落实专人负责登记、汇总。
(三)各科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原始凭证交办公室人事干部。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示上一季度的出勤情况。
(四)因突发情况需请假但又不能事先完善报批手续的,需先电话、短信报告科长、分管领导同意,请假结束后应完善报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履行、完善相关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同时对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严格督查
(一)局纪工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出勤管理的督查工作。
(二)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查时邀请各科室负责人参与。
(三)每月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督查结果在全体干部大会上通报。
四、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无故迟到、早退一小时以内的和中途外出不请假、不公示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处理:
第一次由分管领导在科室会上点名批评;第二次由局纪工委在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点名通报批评;第三次当事人在干部大会上进行检讨;第四次由局纪工委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在干部大会上进行检讨;第五次按第四次情况处理后提交局系统党工委研究处理。
(一)无故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的,视同旷工。
(二)中途外出不请假、不公示,超过一小时的,视同旷工。
(三)一年内出现旷工的处理:
第一次当事人在干部大会上进行检讨;第二次由局纪工委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在干部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各类评优资格;第三次当事人在干部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同时提交提交局系统党工委研究处理。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待遇。具体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及工伤人员在工伤治疗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条的制发,由办公室在年初根据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制作发放到工作人员手中。
(三)加班假条的制发,每月对本科室人员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加班科室填写《科室加班假条申请表》,经所在科室长确认、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交办公室,呈主要领导签批后,交由办公室制发。
(四)请病假需凭三甲医院出具病情休假证明为依据,否则按事假处理。休病假的处理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请事假需出具本人亲笔书写的请假条,在年休假天数中冲抵。当年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请事假的,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请事假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附件:1.XX月XX科加班申请表
2.XX民政局XX月加班汇总表
3.XX民政局干部职工加班、值班补休假条
4.XX民政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5.XX民政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附件1:
XX月XX科加班申请表
姓 名 | 加班时间 | 加班事由 | 需要补假(天、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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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科室长:
备注:1.此表于每月25日前各科室汇总后交办公室。
2.此表必须由分管领导、科室长签字后方才有效。
附件2:
XX民政局XX月加班汇总表
姓 名 | 科室 | 加班 时间 | 加班事由 | 需要补假 (天、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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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于每月28日前由办公室呈主要领导审签。
附件3
民政局干部职工加班、值班补休假条
同志于 年 月 日被安排 ,根据XX民政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及上下班制度》规定,给予补休假 天。请你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完善补假报批程序后安排补假(此假条本年度内有效)。
XX民政局办公室制(章)
年 月 日
民政局干部职工加班、值班补休假条
同志于 年 月 日被安排 ,根据XX民政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及上下班制度》规定,给予补休假 天。请你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完善补假报批程序后安排补假(此假条本年度内有效)。
XX民政局办公室制(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民政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请假人(签字): 时间:年 月 日
姓 名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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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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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类别 | 加(值)班假 ( )天 | 公休假( )天 | 其他假( )天 |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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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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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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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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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可自行复制。2.此表为科室长请假时填写。3.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XXXXXXX)。
附件5:
民政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请假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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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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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类别 | 加(值)班假 ( )天 | 公休假( )天 | 其他假( )天 |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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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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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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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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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代理人 |
| 职务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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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可自行复制。2.此表为一般干部职工请假时填写。3.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XXXXXXX)。
民政局
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强化考勤管理,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特对考勤及休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严格执行电子考勤。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9:00以前,下班5:0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严格规范考勤登记。考勤登记的内容主要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出差、休假等。每个科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考勤登记工作,并于每周一将上周考勤结果说明表送办公室汇总。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及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情况通报。
四、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病假须医院证明)并履行逐级请假程序。 科长及以下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请假的,由主要领导批准。请假要先写请假条(除特殊情况外),待批准后,及时送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并到办公室撤消备案。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实行工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各类工休假。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销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制度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民政局
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确保电话畅通,对重大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二条 坚持交接班制度,准时上岗,严守岗位。
(一)值班时应按照正常的上班时间进行交接班,若接班人员超过半小时未来接班;立即向办公室通报情况,由办公室进行处置。
(二)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将值班室内卫生打扫干净,物品整理齐备连同值班记录一并移交下班人员。如果接班人员发现物品不全、未作记录等,可拒绝接班。
(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值班表安排执行,不得擅自调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班,必须报办公室协调处置。
第三条 确保信息畅通,对来电和来访反映的问题以及上级的指示,要认真做好记录,能处理的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若遇不能处置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要求报告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并将处置情况做好记录。
第四条 处罚
(一)要求坐班的,一经发现脱岗或电话查岗无人接听的,取消当日的值班补贴;全年累计三次脱岗,酌情扣发该值班人员年终奖金;超过三次按比例累计计算。
(二)在值班期间赌博、酗酒,一经发现,按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处理。
(三)对于值班脱岗、值班不负责任和干与值班无关的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带班领导必须掌握本班情况,并监督和处理值班期间的一切事务。发生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报局工委研究处理。
民政局
收发文管理制度
局收发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处理包括收文、发文及文件归档。收文工作是对通过XX党政网下发的文件、区收发室交换站递交的文件、区级部门直接送交的文件和临时从区级部门领取的文件的办理和管理;发文是指以民政局名义下发和上报的文件;文件归档是指收文和发文的存档管理。依据机关文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收文办理
收文的办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批办、承办、督办、归档等。具体办理规范如下:
(一)工作人员应及时收文,并在《收文薄》内将公文标题、密级、文件字号、发文机关、收文日期等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二)工作人员应对文件按急办件、待办件和传阅件进行分类,并及时呈局主要领导审批。急办件应当日处理完毕,待办件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三)工作人员应根据局主要领导的批办意见和要求,及时将文件分别送分管领导,并做好登记。
(四)工作人员要督促和跟踪文件办理,确保公文按时限办理。
(五)各科、室、站、中心及老年大学应根据领导的批办意见,抓好落实。并按要求在《XX民政局收文呈办单》填写承办单位负责人意见和办理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将文件返还办公室登记存档。不按要求填写或无填写办结情况的文件,办公室不予收存。对不按规定完善办结程序影响工作的,将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人员收到承办单位处理完毕返回的文件后,必须在《收文薄》内注明收回时间,并对文件归档管理。
二、发文办理
(一)凡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拟稿、核稿、签发、登记、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办理。
(二)文件的拟稿、核稿、校对由承办公文拟制的科、室、站、中心及老年大学负责,并填写《成都市XX民政局发文稿纸》送分管领导核稿后,呈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三)文件呈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由承办单位送办公室编文号、登记、打印,经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校对不误后,打字员按承办单位的要求印制文件交承办单位下发。网上发文时由打字员按承办单位的要求办理。
(四)承办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成都市XX民政局发文稿纸》、拟文初稿和2份正式纸质文件一并交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存档。
民政局
印章管理制度
一、民政局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使用民政局印章必须有分管以上领导签字。
三、对不能直接签署意见的办理件,加盖民政局印章时承办单位均应填写《XX民政局印章办理单》,完善手续后,办公室予以办理。
四、办理用印章事项,必须由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办理。对非承办单位人员,办公室不予办理。
民政局
电子资料保存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配置1个防磁柜,业务科室配置1个1T的移动硬盘。
二、电子资料保存管理须制定专人负责,全局由档案室专人负责,业务科室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三、电子资料由各科(室)按上级政策、请示、报告、通知、工作方案、调研报告、宣传资料、统计报表等分类整理,注明资料清单、移交时间、保存时限,并拷贝3套。一套储存在本人电脑内(C盘除外);一套储存在科室内部移动硬盘内;一套交办公室,由档案人员制作成5份光盘储存在防磁柜内。
四、电子资料保存管理应确保载体清洁、足够容量、无划痕、无病毒等;全局原则上每年一次,结合各科(室)档案移交归档进行;科室内部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个人原则上随时进行。
五、电子资料利用应安排科室专人提取;销毁应列出销毁清单,存档备查。
六、科室应加强管理,自行制定管理细则。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监管责任。
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民政局
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财务处是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并指导、监督我局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各科室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五条 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
第六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七条 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八条 各处室应加强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
第九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民政局
证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证件使用管理
(一)婚姻登记处购买使用上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提供的婚姻证件。
(二)婚姻证件由婚姻登记处管理人员购买。
(三)婚姻证件购买回来后,婚姻登记员按要求填写《结(离)婚证领取登记册》,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证件保管,对各自领取的证件负责。
(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五)对报废的婚姻证件应做好登记,在一定时期进行集中销毁。
(六)婚姻登记人员定期(每月)对所办理的婚姻登记进行核对整理,确保证件的正确使用。
二、档案整理及管理
(一)工作人员应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失或损毁。
(二)婚姻登记档案包括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三)婚姻登记档案由专人进行整理、归档、录入。婚姻登记员定期将婚姻登记档案交付档案整理人员(时间一般为次年1月31日前),档案整理人员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立卷归档(一般在次年3月31日前)。
(四)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五)婚姻档案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借阅、复制。
(六)查阅档案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要求查阅人提供相应证件并做好登记,不得为不符合条件者查阅。
(七)每年定期将档案移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移交给区档案局),若无特殊情况,应于每年四月份移交上一年度全部婚姻档案。
(八)注重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在移交前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九)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予以相应处罚。
民政局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两个责任”应以明晰责任界限为重点,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
第三条 系统党工委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纪工委落实监督责任,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协助系统党工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纪依规行使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党工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民政局系统党工委是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任务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1.落实区委、区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每季度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少于1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2.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3.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强化宣传教育。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总体部署。2.每季度组织党风廉政教育不少于1次,干部教育培训中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占比不低于15%。3.将反腐倡廉理论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每月学习不少于1次。4.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宣传。
(三)深化作风建设。1.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2.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3.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开展民政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干部管理。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2.规范干部选拔程序,改进民主推荐、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措施办法。3.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监督,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4.完善干部考核和激励机制,形成为官有为者有位、为官不为者让位、群众不满意者退位的良好机制,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五)推进源头治理。1.认真贯彻落实《XX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计划》,深化惩防体系建设。2.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3.大力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电子监察平台、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六)坚决反对腐败。1.领导和支持局纪工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组织查办案件。3.关心和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
第七条 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一)落实“四个亲自”。1.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区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贯彻措施,组织推动落实。2.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定期听取纪检机构的工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等重大问题亲自过问把关,督促解决。3.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亲自协调督促,坚决纠正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应付和消极抵触等问题。4.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对上级交办和纪检机构查办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自督促查办。
(二)加强教育监管。1.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2.每年与班子成员均进行4次以上廉政谈话。3.及时提醒、纠正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4.每年为全局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三)推动责任落实。1.发挥示范作用,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直接抓、亲自督促、主动落实。2.定期听取纪工委监察室工作汇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解决存在的问题。3.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履行好“一岗双责”,坚决纠正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应付和消极抵触等问题。
(四)保持清正廉洁。1.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政表率。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不搞“一言堂”,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3.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非法利益。4.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分管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一)落实分管职责。1.经常研究、布置、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季度向系统党工委报告情况。2.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定期研究推进措施,定期督促检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及时提醒纠正,推动落实。
(二)加强日常监管。1.对分管科室、单位的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2.对分管科室、单位及负责人的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地督促检查,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3.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健全和完善,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三)维护群众利益。1.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包案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加强分管科室、单位及分管领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坚持廉洁自律。1.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2.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纪工委监督责任
第九条 纪工委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责机关,对民政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第十条 协助系统党工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在系统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协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工作建议,分解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
(二)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系统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
(三)督促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强化党内监督。
(一)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第十二条 深化作风监督。
(一)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或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扎实开展作风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二)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情况进行监督,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三)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强化履职监督。
(一)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
(二)对各科室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强化问责,促进履职到位。
(三)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处理群众信访举报,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包案制度。加大信访排查力度,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举报。
(二)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有关线索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能,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建立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第四章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第十五条 健全责任监管机制。
(一)完善项目化工作法,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必须逐一细化,明确工作措施、具体负责人、牵头单位、取得成效和完成时限等,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
(二)逐步推广应用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平台,领导班子及成员要通过监管平台,每季度填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牵头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健全责任督促机制。
(一)开展常态化的分层约谈,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每月约谈分管科室负责人,重点围绕落实“两个责任”谈认识、谈问题、谈措施。
(二)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巡察监督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负责人,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纪工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约谈情况及时向系统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
(四)领导班子每年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作为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第十七条 健全责任报告机制。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向区纪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并在市电子政务网公示。根据区纪委抽选情况,向区纪委全会述责述廉。
(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11月前向局纪工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并在全局述责述廉,述责述廉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三)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
(四)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区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五)纪工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局系统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六)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八条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巡察机制。
(一)纪工委要协助系统党工委依照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有关规定,重点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工作效能、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巡察监督。
(二)巡察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次。巡察情况应当及时向系统党工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责任考核机制。
(一)系统党工委、纪工委要按照有关指标体系、考核标准,自觉接受区委、区纪委的日常动态考核。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测评结果作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系统党工委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系统党工委主体责任、纪工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四)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系统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推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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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推进表 | |||||
事项 | 内容 | 落实科室 | 责任领导 | 完成时限 | 备注 |
细化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 根据区委任务要求,对民政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 监察室 | XXX | 每年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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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 将反腐倡廉内容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 | 办公室 | XXX | 每月1次 |
|
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 | 落实区委、区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 办公室 | XXX | 每季度1次 |
|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培训 |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干部教育培训中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占比不低于15%。 | 各科室 | XXX | 每次培训 |
|
组织党风廉政教育 | 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 | 办公室 | XXX | 每季度1次 |
|
强化干部管理 | 完善干部考核激励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加强干部管理。 | 办公室 | XXX | 2014年12月 |
|
推进源头治理 | 研究制定民政局贯彻《XX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计划》的具体落实措施,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电子监察平台的建设应用。 | 监察室 | XXX | 2014年12月 |
|
落实“四个亲自” | 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 监察室 | XXX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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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 与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及时提醒、纠正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为全局党员、干部将廉政党课。 | 办公室 | XXX | 谈话每季度1次授课每年1次 |
|
落实分管责任 | 经常研究、布置、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科室、单位的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并定期向系统党工委责任落实工作情况。 | 各科室 | 各分管领导 | 每季度报告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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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日常监管 | 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健全和完善,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包案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 各科室 | 各分管领导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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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职责 |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风行风和履职监督。 | 监察室 | XXX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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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监管 | 通过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平台,填报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牵头任务推进情况。 | 监察室 | XXX | 每季度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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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常态化约谈 | 班子成员每月约谈分管科室负责人,围绕落实“两个责任”谈认识、谈问题、谈措施。 | 各科室 | 分管领导 | 每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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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 纪工委书记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系统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情况。 | 监察室 | XXX | 201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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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背书 | 领导班子每年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作为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 监察室 | 领导班子 | 每年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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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责述廉 |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纪委提交提交述责述廉报告,抄送区委组织部,并在市电子政务网公示。根据区纪委抽选情况,向区纪委全会述责述廉。 | 监察室 | XXX | 每年12月 |
|
领导班子成员向局纪工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向区纪委提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报告,并在全局述责述廉。述责述廉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 监察室 | 班子成员 | 每年11月 |
| |
纪工委以书面形式,向局系统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 监察室 | XXX | 每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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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 纪工委依照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有关规定,重点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工作效能、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巡察监督,巡察情况应当及时向系统党工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 监察室 | XXX | 每季度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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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 建立健全协调顺畅的责任追究领导机制、责任追究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处理机制。 | 监察室 | XXX | 201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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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健全监督体系,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组及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责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目标
(一)审计检查权力运行及行政执法履行情况,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二)审计检查内控机制建设有效性和执行性,促进内控机制完善有效。
(三)审计检查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及履行情况,促进服务效率效果提高。
(四)监督检查财会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资产安全与财会信息真实完整。
(五)及时发现内控中存在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增强防范腐败舞弊能力。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工作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开展内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规避风险。
(二)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发现的内部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四)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与被审计科室及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要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行为道德规范,防范工作过失及渎职泄密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审机构设立
(一)本局设纪检监察负责单位系统内的审计监督与管理。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二)内部审计坚持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实行计划管理、业务指导、报告总结的管理模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通过内审管理制度的制定、审计流程的设立与实施、内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水平和审计质量,适应新常态需要。
(四)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和协助审计工作。
(五)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内审机构权限
(一)参加本局有关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本局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二)检查被审计科室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与审计内容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三)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四)有权对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向主要领导报告。
(五)有权对重大整改的问题实施后续审计。
第九条内审人员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收支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不能实现轮岗条件的关键岗位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所属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基建工程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七)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流程。
(八)上级部门或单位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被审计及人员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条被审计科室及相关人员应配合内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与谎报。
第十一条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科室及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有关内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三)要求内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派遣内审人员的部门举报控告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第十二条被审计科室及人员义务
(一)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内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秘篡改过去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及制止,发生此类事项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并对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遇有下行为,审计监察部门应及时上报,申请主要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止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五)威胁打击报复内审人员知情人和举报人的。
第四章 审计工作抽样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编制计划实施审计
(一)内审部门应根据单位总体安排年度预算及单位任务编制内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审计任务重点及目标。
(二)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工作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科室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包括办理紧急事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的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科室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四)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的内容做出记录必要时可录音。
(五)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过程。
(六)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七)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科室意见。被审计科室应当从审计报告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内部审计工作组应当针对被审计科室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八)审计工作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科室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经审核过的审计报告才是正式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审计项目,还应对进行后续或者跟踪审计、督促被审计科室进行整改。
(十)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材料,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基本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重要记录文件,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正确。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完成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被审计科室、审计项目内容,要求及时间,审计人员;
(二)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审计结果;
(三)陈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
(四)内审人员的分析、判断及审计结论;
(五)底稿标识及说明、编号、编制和复核人员的姓名及日期。相关证据资料附在底稿之后。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
(一)内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必须以给予的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善并富有建设性。
(二)报告应说明审计的时间、目的、范围、方法、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包括被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三)纪检监察应建立内审报告审核制度。审计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表述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合理,建议是否可行。
(四)审计报告(即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经审计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涉及对被审计科室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提交党委会通过后再下达。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仅供单位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披露报告的内容。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业务科室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规定如有与国家和政府部门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审计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部分 政策文件
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川财行【2019】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以下简称出国经 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开放交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和短期出国培训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及短期培训的人员费用支出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单位出国团组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保障重点、严审细核、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国规模,规范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总量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规模,确保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出国经费预算总量在年度执行中不突破。
第六条 预算分配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与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联动审核控制机制。省级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外事部门申报下年度出国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外事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及上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等安排出国经费预算。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预算分配方式。
第七条 预算执行管理。各单位应当强化预算应约束在批准的年度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年度执行中指标和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省级单位因临时新增中央或省委省政府交办重要出国任务确需追加的,按“一事一报”方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年初安排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执行情况、申请追加出国任务计划及经费预算明细。财政部门和外事部门可根据全省重大活动开展和经费执行情况,对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进行调整优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预算调整方式。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核查办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出国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各单位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不得安排考察性出国。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因公出国要求的团组予以取消。
(四)各级科技、组织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科技、外事部门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单位财务部门先行审核制度。出国人员应当依据出国任务通知(计划)填报《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由单位外事、组织人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团组。《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各单位报外事部门,作为审批出国任务的依据之一,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 包干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 费、伙食费、公杂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等7项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的旅费。
(二)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四)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吃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五)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六) 培训费,是指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 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七) 其他费用,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团组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应当购买往返机票。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三)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 班)的,经事先报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五) 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
(二)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住宿费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4)和在外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计算,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可领取伙食费和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五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3)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四)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培训费用开支的,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五)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以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有关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及中央和省关于从严规范管理“双跨团组”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参团人员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直接支付和结算,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不得以整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国际旅费、培训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5项费用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规、有效,内容真实、完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出国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单位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须填报《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报销单》(见附件2),并提供《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外事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 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相关费用的有效原始票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需从国内其他城市出境的,国内段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和市(州)财政部门的申请核定全省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各单位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购买外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任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年年底之前,各单位须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未报送的不安排下年度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从每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外事、财政等部门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加强出国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外事、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出国任务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任务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XX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外事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三) 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 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五) 使用虚假或不合规票据报销出国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省级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省台办、省港澳办申报下年度出境计划,省台办、省港澳办审核汇总后提交财政厅作为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年度执行中,省级单位因临时新增重要出境任务确需追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实行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 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 则》(川外侨函〔2016〕22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委外办、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外专局印发《XX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报销单(参考表样)
3-各国家和地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4.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附件1:
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 |||||||
团长姓名: 团长职务及级别: 团员人数: 人 | |||||||
出国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国外实际住宿天数: 天 | |||||||
国家和地区(含经停): | |||||||
出国任务: | |||||||
本单位出国人员 | |||||||
出国人员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派员单位(工作单位) | 职务及级别 | 人员 属性 | 上次出国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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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事部门审核意见 | |||||||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 出国任务是否符合外事管理规定: | ||||||
审核 内容 | 年初省委外办批复计划控制数 人次,现已使用指标 人次。 | ||||||
出国目的和必要性: | |||||||
邀请函是否符合规定: | 时间(天数)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 ||||||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 团组人数参团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 ||||||
是否公示: | 公示地址: | ||||||
须事先报批的事项: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财务部门先行审核意见 | |||||||||
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元,现已使用 元 |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 ||||||||
合计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培训费 | 其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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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 |||||||||
费用来源: | |||||||||
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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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 |||||||||
已于 年 月 日按干部管理权限向 备案。 | |||||||||
是否已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派员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市州)领导审批意见 |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报销单(参考表样)
处室: 报销日期:
组团单位 |
| 出国人员姓名 |
| ||||||
国家和地区(含经停) |
| ||||||||
具体线路 |
| ||||||||
出国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国外住宿实际天数 | 天 | ||||||
出国经费开支明细 | |||||||||
费用项目 | 国家(地区)/城市 | 币种 | 标准 | 人数 | 天数 | 小计 | 汇率 | 折合人民币(元) | 备注 |
1.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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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有效原 始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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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一 | 一 | - | 一 | 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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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伙食费 和公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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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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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一 | 一 | — | —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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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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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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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有效 原始票据 | |
4.国际旅费 |
| ||||||||
5.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用 |
| ||||||||
6.其他费用(签证费 元,保险费 元,防疫费 元......) |
| ||||||||
合计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写: |
| ||||||
财务部门先行审核批准预算 | 元 | 实际报销金额 | 元 |
报销人: 处室负责人:
会计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人: 单位分管领导:
附件3:
各国家和地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 国家(地区) | 币种 | 培训费 (每人每天) |
亚洲 |
|
| |
1 | 韩国 | 美元 | 80 |
2 | 日本 | 日元 | 8400 |
3 | 印度 | 美元 | 51 |
4 | 以色列 | 美元 | 65 |
5 | 泰国 | 美元 | 41 |
6 | 新加坡 | 美元 | 80 |
7 | 香港 | 港币 | 500 |
欧洲 |
|
| |
8 | 德国 | 欧元 | 66 |
9 | 英国 | 英镑 | 56 |
10 | 荷兰 | 欧元 | 57 |
11 | 瑞典 | 美元 | 90 |
12 | 丹麦 | 美元 | 79 |
13 | 挪威 | 美元 | 90 |
14 | 意大利 | 欧元 | 48 |
15 | 比利时 | 欧元 | 67 |
16 | 奥地利 | 欧元 | 48 |
17 | 瑞士 | 美元 | 95 |
18 | 法国 | 欧元 | 60 |
19 | 西班牙 | 欧元 | 48 |
20 | 芬兰 | 欧元 | 66 |
21 | 爱尔兰 | 欧元 | 59 |
22 | 匈牙利 | 美元 | 63 |
23 | 俄罗斯 | 美元 | 67 |
美洲 |
|
| |
24 | 美国 | 美元 | 87 |
25 | 加拿大 | 美元 | 80 |
26 | 巴西 | 美元 | 65 |
|
|
| |
27 | 澳大利亚 | 美元 | 86 |
28 | 新西兰 | 美元 | 81 |
非洲 |
|
| |
29 | 南非 | 美元 | 65 |
附件4: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 国家(地区) | 城市 | 币种 | 住宿费 (每人每天) | 伙食费 (每人每天) | 公杂费 (每人每天) | |||||||||||||||||
— | 亚洲 |
|
|
|
| ||||||||||||||||||
1 | 蒙古 |
| 美元 | 90 | 50 | 35 | |||||||||||||||||
2 | 朝鲜 |
| 美元 | 120 | 40 | 30 | |||||||||||||||||
3 | 韩国 | 首尔、釜山、济州 | 美元 | 180 | 70 | 35 | |||||||||||||||||
4 |
| 光州、西归浦 | 美元 | 160 | 70 | 35 | |||||||||||||||||
5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50 | 70 | 35 | |||||||||||||||||
6 | 日本 | 东京 | 日元 | 20000 | 10000 | 5000 | |||||||||||||||||
7 |
| 大阪、京都 | 日元 | 18000 | 10000 | 5000 | |||||||||||||||||
8 |
| 福冈、札幌、长崎 、名古屋 | 日元 | 14000 | 10000 | 5000 | |||||||||||||||||
9 |
| 新潟 | 日元 | 11000 | 10000 | 5000 | |||||||||||||||||
10 |
| 其他城市 | 日元 | 9000 | 10000 | 5000 | |||||||||||||||||
11 | 缅甸 |
| 美元 | 90 | 50 | 35 | |||||||||||||||||
12 | 巴基斯坦 | 伊斯兰堡 | 美元 | 270 | 30 | 30 | |||||||||||||||||
13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70 | 30 | 30 | |||||||||||||||||
14 | 斯里兰卡 |
| 美元 | 140 | 40 | 30 | |||||||||||||||||
15 | 马尔代夫 |
| 美元 | 200 | 50 | 30 | |||||||||||||||||
16 | 孟加拉 |
| 美元 | 150 | 50 | 40 | |||||||||||||||||
17 | 伊拉克 | 巴格达 | 美元 | 320 | 50 | 40 | |||||||||||||||||
18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290 | 50 | 40 | |||||||||||||||||
19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 美元 | 200 | 50 | 40 | |||||||||||||||||
20 | 也门 | 萨那 | 美元 | 110 | 50 | 35 | |||||||||||||||||
21 |
| 亚丁 | 美元 | 90 | 50 | 35 | |||||||||||||||||
22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80 | 50 | 35 | |||||||||||||||||
23 | 阿曼 |
| 美元 | 200 | 50 | 40 | |||||||||||||||||
24 | 伊朗 |
| 美元 | 180 | 50 | 40 | |||||||||||||||||
25 | 科威特 |
| 美元 | 200 | 70 | 40 | |||||||||||||||||
26 | 沙特阿拉伯 | 利雅得 | 美元 | 200 | 70 | 40 | |||||||||||||||||
27 |
| 吉达 | 美元 | 140 | 70 | 40 | |||||||||||||||||
28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20 | 70 | 40 | |||||||||||||||||
29 | 巴林 |
| 美元 | 190 | 55 | 40 | |||||||||||||||||
30 | 以色列 |
| 美元 | 380 | 70 | 40 | |||||||||||||||||
31 | 巴勒斯坦 |
| 美元 | 180 | 70 | 40 | |||||||||||||||||
32 | 文莱 |
| 美元 | 130 | 40 | 35 | |||||||||||||||||
33 | 印度 | 新德里、加尔各答 | 美元 | 175 | 50 | 35 | |||||||||||||||||
34 |
| 孟买 | 美元 | 200 | 50 | 35 | |||||||||||||||||
35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55 | 50 | 35 | |||||||||||||||||
36 | 不丹 |
| 美元 | 160 | 50 | 35 | |||||||||||||||||
37 | 越南 | 河内 | 美元 | 90 | 40 | 30 | |||||||||||||||||
38 |
| 胡志明 | 美元 | 80 | 40 | 30 | |||||||||||||||||
39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70 | 40 | 30 | |||||||||||||||||
40 | 柬埔寨 |
| 美元 | 100 | 40 | 30 | |||||||||||||||||
41 | 老挝 |
| 美元 | 130 | 40 | 30 | |||||||||||||||||
42 | 马来西亚 |
| 美元 | 110 | 50 | 35 | |||||||||||||||||
43 | 菲律宾 | 宿务 | 美元 | 180 | 50 | 35 | |||||||||||||||||
44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30 | 50 | 35 | |||||||||||||||||
45 | 印度尼西亚 |
| 美元 | 125 | 50 | 35 | |||||||||||||||||
46 | 东帝汶 |
| 美元 | 130 | 40 | 35 | |||||||||||||||||
47 | 泰国 | 曼谷 | 美元 | 140 | 50 | 35 | |||||||||||||||||
48 |
| 宋卡 | 美元 | 110 | 50 | 35 | |||||||||||||||||
49 |
| 清迈、孔敬 | 美元 | 90 | 50 | 35 | |||||||||||||||||
50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80 | 50 | 35 | |||||||||||||||||
51 | 新加坡 |
| 美元 | 220 | 55 | 40 | |||||||||||||||||
52 | 阿富汗 |
| 美元 | 200 | 38 | 30 | |||||||||||||||||
53 | 尼泊尔 |
| 美元 | 140 | 50 | 35 | |||||||||||||||||
54 | 黎巴嫩 |
| 美元 | 400 | 50 | 35 | |||||||||||||||||
55 | 塞浦路斯 |
| 美元 | 100 | 40 | 35 | |||||||||||||||||
56 | 约旦 |
| 美元 | 160 | 50 | 35 | |||||||||||||||||
57 | 土耳其 | 安卡拉 | 美元 | 105 | 45 | 30 | |||||||||||||||||
53 |
| 伊斯坦布尔 | 美元 | 150 | 45 | 30 | |||||||||||||||||
59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90 | 45 | 30 | |||||||||||||||||
60 | 叙利亚 |
| 美元 | 350 | 50 | 35 | |||||||||||||||||
61 | 卡塔尔 |
| 美元 | 160 | 60 | 40 | |||||||||||||||||
62 | 香港 |
| 港元 | 1900 | 500 | 300 | |||||||||||||||||
63 | 澳门 |
| 港元 | 1200 | 500 | 300 | |||||||||||||||||
64 | 台湾 |
| 美元 | 150 | 60 | 40 | |||||||||||||||||
—- | 非洲 |
|
|
|
| ||||||||||||||||||
65 | 马达加斯加 | 塔那那利佛 | 美元 | 130 | 38 | 30 | |||||||||||||||||
65 |
| 塔马塔夫 | 美元 | 100 | 38 | 30 | |||||||||||||||||
67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90 | 38 | 30 | |||||||||||||||||
68 | 喀麦隆 |
| 美元 | 120 | 50 | 35 | |||||||||||||||||
69 | 多哥 |
| 美元 | 110 | 48 | 35 | |||||||||||||||||
70 | 科特迪瓦 |
| 美元 | 120 | 50 | 35 | |||||||||||||||||
71 | 摩洛哥 |
| 美元 | 130 | 50 | 40 | |||||||||||||||||
72 | 阿尔及利亚 |
| 美元 | 180 | 55 | 35 | |||||||||||||||||
73 | 卢旺达 |
| 美元 | 130 | 32 | 30 | |||||||||||||||||
74 | 几内亚 |
| 美元 | 130 | 55 | 35 | |||||||||||||||||
75 | 埃萨俄比亚 |
| 美元 | 210 | 50 | 35 | |||||||||||||||||
76 | 厄立特里亚 |
| 美元 | 110 | 50 | 35 | |||||||||||||||||
77 | 莫桑比克 |
| 美元 | 170 | 50 | 35 | |||||||||||||||||
78 | 塞舌尔 |
| 美元 | 240 | 50 | 35 | |||||||||||||||||
79 | 肯尼亚 |
| 美元 | 195 | 50 | 35 | |||||||||||||||||
80 | 利比亚 |
| 美元 | 160 | 50 | 35 | |||||||||||||||||
81 | 安哥拉 |
| 美元 | 400 | 60 | 40 | |||||||||||||||||
82 | 赞比亚 |
| 美元 | 150 | 45 | 35 | |||||||||||||||||
83 | 几内亚比绍 |
| 美元 | 170 | 45 | 35 | |||||||||||||||||
84 | 突尼斯 |
| 美元 | 100 | 40 | 35 | |||||||||||||||||
85 | 布隆迪 |
| 美元 | 220 | 40 | 35 | |||||||||||||||||
86 | 莱索托 |
| 美元 | 100 | 35 | 30 | |||||||||||||||||
87 | 津巴布韦 |
| 美元 | 120 | 45 | 33 | |||||||||||||||||
88 | 尼日利亚 | 阿布贾 | 美元 | 270 | 60 | 35 | |||||||||||||||||
89 |
| 拉各斯 | 美元 | 300 | 60 | 35 | |||||||||||||||||
90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250 | 60 | 35 | |||||||||||||||||
91 | 毛里求斯 |
| 美元 | 155 | 50 | 35 | |||||||||||||||||
92 | 索马里 |
| 美元 | 200 | 50 | 35 | |||||||||||||||||
93 | 苏丹 |
| 美元 | 130 | 40 | 32 | |||||||||||||||||
94 | 贝宁 |
| 美元 | 150 | 35 | 30 | |||||||||||||||||
95 | 马里 |
| 美元 | 280 | 50 | 35 | |||||||||||||||||
96 | 乌干达 |
| 美元 | 170 | 50 | 35 | |||||||||||||||||
97 | 塞拉利昂 |
| 美元 | 155 | 50 | 35 | |||||||||||||||||
98 | 吉布提 |
| 美元 | 160 | 60 | 35 | |||||||||||||||||
99 | 塞内加尔 |
| 美元 | 165 | 50 | 35 | |||||||||||||||||
100 | 冈比亚 |
| 美元 | 170 | 50 | 35 | |||||||||||||||||
101 | 加蓬 |
| 美元 | 180 | 60 | 35 | |||||||||||||||||
102 | 中非 |
| 美元 | 280 | 50 | 35 | |||||||||||||||||
103 | 布基纳法索 |
| 美元 | 140 | 50 | 35 | |||||||||||||||||
104 | 毛里塔尼亚 |
| 美元 | 130 | 55 | 35 | |||||||||||||||||
105 | 尼日尔 |
| 美元 | 145 | 50 | 35 | |||||||||||||||||
106 | 乍得 |
| 美元 | 220 | 50 | 35 | |||||||||||||||||
107 | 赤道几内亚 |
| 美元 | 200 | 50 | 35 | |||||||||||||||||
108 | 加纳 |
| 美元 | 250 | 50 | 35 | |||||||||||||||||
109 | 坦桑尼亚 | 达累斯萨拉姆 | 美元 | 180 | 50 | 35 | |||||||||||||||||
110 |
| 桑给巴尔 | 美元 | 210 | 50 | 35 | |||||||||||||||||
111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60 | 50 | 35 | |||||||||||||||||
112 | 刚果(金) |
| 美元 | 220 | 50 | 35 | |||||||||||||||||
113 | 刚果(布) |
| 美元 | 170 | 50 | 35 | |||||||||||||||||
114 | 埃及 |
| 美元 | 170 | 50 | 35 | |||||||||||||||||
115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美元 | 170 | 50 | 35 | |||||||||||||||||
116 | 博茨瓦纳 |
| 美元 | 170 | 50 | 35 | |||||||||||||||||
117 | 南非 | 比勒陀利亚、约翰 内斯堡 | 美元 | 170 | 50 | 35 | |||||||||||||||||
118 |
| 开普敦 | 美元 | 210 | 50 | 35 | |||||||||||||||||
119 |
| 德班 | 美元 | 150 | 50 | 35 | |||||||||||||||||
120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30 | 50 | 35 | |||||||||||||||||
121 | 纳米比亚 |
| 美元 | 140 | 35 | 30 | |||||||||||||||||
122 | 斯威士兰 |
| 美元 | 150 | 50 | 35 | |||||||||||||||||
123 | 利比里亚 |
| 美元 | 220 | 50 | 35 | |||||||||||||||||
124 | 佛得角 |
| 美元 | 120 | 50 | 35 | |||||||||||||||||
125 | 科摩罗 |
| 美元 | 120 | 40 | 35 | |||||||||||||||||
126 | 南苏丹 |
| 美元 | 200 | 40 | 32 | |||||||||||||||||
127 | 马拉维 |
| 美元 | 130 | 50 | 35 | |||||||||||||||||
三 | 欧洲 |
|
|
|
| ||||||||||||||||||
128 | 罗马尼亚 | 布加勒斯特 | 美元 | 120 | 45 | 40 | |||||||||||||||||
129 |
| 康斯坦察 | 美元 | 120 | 50 | 40 | |||||||||||||||||
130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80 | 50 | 40 | |||||||||||||||||
序号 | 国家(地区) | 城市 | 币种 | 住宿费 (每人每天) | 伙食费 (每人每天) | 公杂费 (每人每天) | |||||||||||||||||
131 | 马其顿 |
| 美元 | 120 | 50 | 35 | |||||||||||||||||
132 | 斯洛文尼亚 |
| 欧元 | 140 | 30 | 25 | |||||||||||||||||
133 | 波黑 |
| 美元 | 100 | 40 | 35 | |||||||||||||||||
134 | 克罗地亚 |
| 美元 | 180 | 40 | 35 | |||||||||||||||||
135 | 阿尔巴尼亚 |
| 美元 | 150 | 35 | 30 | |||||||||||||||||
136 | 保加利亚 |
| 美元 | 110 | 45 | 35 | |||||||||||||||||
137 | 俄罗斯 | 莫斯科 | 美元 | 285 | 45 | 40 | |||||||||||||||||
138 |
| 哈巴罗夫斯克 | 美元 | 200 | 45 | 40 | |||||||||||||||||
139 |
| 叶卡捷琳堡、圣彼 得堡 | 美元 | 170 | 45 | 40 | |||||||||||||||||
140 |
| 伊尔库茨克 | 美元 | 150 | 45 | 40 | |||||||||||||||||
141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40 | 45 | 40 | |||||||||||||||||
142 | 立陶宛 |
| 美元 | 120 | 45 | 35 | |||||||||||||||||
143 | 拉脱维亚 |
| 欧元 | 120 | 35 | 25 | |||||||||||||||||
144 | 爱沙尼亚 |
| 欧元 | 120 | 35 | 25 | |||||||||||||||||
145 | 乌克兰 | 基辅、敖德萨 | 美元 | 130 | 45 | 40 | |||||||||||||||||
146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80 | 45 | 40 | |||||||||||||||||
147 | 阿塞拜疆 |
| 美元 | 150 | 45 | 40 | |||||||||||||||||
148 | 亚美尼亚 |
| 美元 | 120 | 45 | 40 | |||||||||||||||||
149 | 格鲁吉亚 |
| 美元 | 150 | 45 | 40 | |||||||||||||||||
150 | 吉尔吉斯斯坦 | 比什凯克 | 美元 | 230 | 45 | 40 | |||||||||||||||||
151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80 | 45 | 40 | |||||||||||||||||
152 | 塔吉克斯坦 |
| 美元 | 210 | 45 | 40 | |||||||||||||||||
153 | 土库曼斯坦 |
| 美元 | 120 | 45 | 40 | |||||||||||||||||
154 | 乌兹别克斯坦 | 塔什干 | 美元 | 120 | 40 | 32 | |||||||||||||||||
155 |
| 撒马尔罕 | 美元 | 100 | 40 | 32 | |||||||||||||||||
156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90 | 40 | 32 | |||||||||||||||||
157 | 白俄罗斯 |
| 美元 | 180 | 45 | 40 | |||||||||||||||||
158 | 哈萨克斯坦 | 阿斯塔纳、阿拉木 图 | 美元 | 200 | 45 | 40 | |||||||||||||||||
159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40 | 45 | 40 | |||||||||||||||||
160 | 摩尔多瓦 |
| 美元 | 90 | 45 | 40 | |||||||||||||||||
161 | 波兰 | 华沙 | 美元 | 190 | 50 | 40 | |||||||||||||||||
162 |
| 革但斯克 | 美元 | 130 | 50 | 40 | |||||||||||||||||
163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20 | 50 | 40 | |||||||||||||||||
164 | 德国 | 柏林、汉堡 | 欧元 | 150 | 60 | 38 | |||||||||||||||||
165 |
| 慕尼黑 | 欧元 | 170 | 60 | 38 | |||||||||||||||||
166 |
| 法兰克福 | 欧元 | 180 | 60 | 38 | |||||||||||||||||
167 |
| 其他城市 | 欧元 | 120 | 60 | 38 | |||||||||||||||||
168 | 荷兰 | 海牙 | 欧元 | 150 | 60 | 38 | |||||||||||||||||
169 |
| 阿姆斯特丹 | 欧元 | 170 | 60 | 38 | |||||||||||||||||
170 |
| 其他城市 | 欧元 | 130 | 60 | 38 | |||||||||||||||||
171 | 意大利 | 罗马 | 欧元 | 160 | 65 | 38 | |||||||||||||||||
172 |
| 米兰 | 欧元 | 140 | 65 | 38 | |||||||||||||||||
173 |
| 佛罗伦萨 | 欧元 | 120 | 65 | 38 | |||||||||||||||||
174 |
| 其他城市 | 欧元 | 110 | 65 | 38 | |||||||||||||||||
175 | 比利时 |
| 欧元 | 160 | 60 | 38 | |||||||||||||||||
176 | 奥地利 |
| 欧元 | 140 | 60 | 38 | |||||||||||||||||
177 | 希腊 |
| 欧元 | 150 | 55 | 35 | |||||||||||||||||
178 | 法国 | 巴黎 | 欧元 | 180 | 60 | 40 | |||||||||||||||||
179 |
| 马赛、斯特拉斯堡 、尼斯、里昂 | 欧元 | 160 | 60 | 40 | |||||||||||||||||
180 |
| 其他城市 | 欧元 | 150 | 60 | 40 | |||||||||||||||||
181 | 西班牙 |
| 欧元 | 125 | 60 | 38 | |||||||||||||||||
182 | 卢森堡 |
| 欧元 | 160 | 55 | 38 | |||||||||||||||||
183 | 爱尔兰 |
| 欧元 | 160 | 60 | 38 | |||||||||||||||||
184 | 葡萄牙 |
| 欧元 | 130 | 60 | 38 | |||||||||||||||||
185 | 芬兰 |
| 欧元 | 145 | 60 | 40 | |||||||||||||||||
186 | 捷克 |
| 美元 | 160 | 45 | 50 | |||||||||||||||||
187 | 斯洛伐克 |
| 美元 | 120 | 35 | 30 | |||||||||||||||||
188 | 匈牙利 |
| 美元 | 180 | 45 | 45 | |||||||||||||||||
189 | 瑞典 |
| 美元 | 280 | 80 | 50 | |||||||||||||||||
190 | 丹麦 |
| 美元 | 200 | 80 | 50 | |||||||||||||||||
191 | 挪威 |
| 美元 | 200 | 80 | 50 | |||||||||||||||||
192 | 瑞士 |
| 美元 | 230 | 70 | 50 | |||||||||||||||||
193 | 冰岛 |
| 美元 | 260 | 65 | 50 | |||||||||||||||||
194 | 马耳他 |
| 欧元 | 160 | 38 | 25 | |||||||||||||||||
195 | 塞尔垂亚 |
| 美元 | 120 | 40 | 30 | |||||||||||||||||
196 | 黑山 |
| 欧元 | 90 | 30 | 22 | |||||||||||||||||
197 | 英国 | 伦敦 | 英镑 | 200 | 45 | 35 | |||||||||||||||||
198 |
| 曼彻斯特、爱丁堡 | 英镑 | 140 | 45 | 35 | |||||||||||||||||
199 |
| 其他城市 | 英镑 | 125 | 45 | 35 | |||||||||||||||||
四 | 美洲 |
|
|
|
| ||||||||||||||||||
200 | 美国 | 华盛顿、芝加哥 | 美元 | 260 | 55 | 45 | |||||||||||||||||
201 |
| 旧金山 | 美元 | 250 | 55 | 45 | |||||||||||||||||
202 |
| 休斯顿 | 美元 | 180 | 55 | 45 | |||||||||||||||||
203 |
| 波士顿 | 美元 | 230 | 55 | 45 | |||||||||||||||||
204 |
| 纽约 | 美元 | 270 | 55 | 45 | |||||||||||||||||
205 |
| 洛杉矶 | 美元 | 250 | 55 | 45 | |||||||||||||||||
206 |
| 夏威夷 | 美元 | 195 | 55 | 45 | |||||||||||||||||
207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200 | 55 | 45 | |||||||||||||||||
209 |
| 温哥华 | 美元 | 240 | 55 | 45 | |||||||||||||||||
210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90 | 55 | 45 | |||||||||||||||||
211 | 墨西哥 | 墨西哥 | 美元 | 150 | 50 | 45 | |||||||||||||||||
212 |
| 蒂华纳 | 美元 | 120 | 50 | 45 | |||||||||||||||||
213 |
| 坎昆 | 美元 | 160 | 50 | 45 | |||||||||||||||||
214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00 | 50 | 45 | |||||||||||||||||
215 | 巴西 | 巴西利亚 | 美元 | 160 | 50 | 45 | |||||||||||||||||
216 |
| 圣保罗 | 美元 | 240 | 50 | 45 | |||||||||||||||||
217 |
| 里约热内卢 | 美元 | 260 | 50 | 45 | |||||||||||||||||
218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50 | 50 | 45 | |||||||||||||||||
219 | 牙买加 |
| 美元 | 160 | 50 | 45 | |||||||||||||||||
220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美元 | 180 | 50 | 45 | |||||||||||||||||
221 | 厄瓜多尔 |
| 美元 | 150 | 40 | 32 | |||||||||||||||||
222 | 阿根廷 |
| 美元 | 190 | 50 | 45 | |||||||||||||||||
223 | 乌拉圭 |
| 美元 | 135 | 50 | 45 | |||||||||||||||||
224 | 智利 | 圣地亚哥 | 美元 | 135 | 47 | 45 | |||||||||||||||||
225 |
| 伊基克 | 美元 | 120 | 47 | 45 | |||||||||||||||||
226 |
| 安托法加斯塔、阿 里卡 | 美元 | 140 | 47 | 45 | |||||||||||||||||
227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00 | 47 | 45 | |||||||||||||||||
228 | 哥伦比亚 | 波哥大 | 美元 | 190 | 40 | 35 | |||||||||||||||||
229 |
| 麦德林 | 美元 | 110 | 40 | 35 | |||||||||||||||||
230 |
| 卡塔赫纳 | 美元 | 120 | 40 | 35 | |||||||||||||||||
231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00 | 40 | 35 | |||||||||||||||||
232 | 巴巴多斯 |
| 美元 | 250 | 60 | 45 | |||||||||||||||||
233 | 圭亚那 |
| 美元 | 160 | 50 | 45 | |||||||||||||||||
234 | 古巴 |
| 美元 | 200 | 40 | 37 | |||||||||||||||||
235 | 巴拿马 |
| 美元 | 135 | 45 | 45 | |||||||||||||||||
236 | 格林纳达 |
| 美元 | 280 | 45 | 45 | |||||||||||||||||
237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美元 | 220 | 60 | 45 | |||||||||||||||||
238 | 秘鲁 |
| 美元 | 140 | 40 | 40 | |||||||||||||||||
239 | 玻利维亚 |
| 美元 | 110 | 36 | 30 | |||||||||||||||||
240 | 尼加拉瓜 |
| 美元 | 120 | 45 | 45 | |||||||||||||||||
241 | 苏里南 |
| 美元 | 140 | 50 | 45 | |||||||||||||||||
242 | 委内瑞拉 |
| 美元 | 230 | 45 | 45 | |||||||||||||||||
243 | 海地 |
| 美元 | 180 | 45 | 43 | |||||||||||||||||
244 | 波多黎各 |
| 美元 | 150 | 45 | 45 | |||||||||||||||||
245 | 多米尼加 |
| 美元 | 150 | 45 | 45 | |||||||||||||||||
246 | 多米尼克 |
| 美元 | 200 | 45 | 45 | |||||||||||||||||
247 | 巴哈马 |
| 美元 | 220 | 45 | 45 | |||||||||||||||||
248 | 圣卢西亚 |
| 美元 | 200 | 45 | 45 | |||||||||||||||||
249 | 阿鲁巴岛 |
| 美元 | 200 | 45 | 45 | |||||||||||||||||
250 | 哥斯达黎加 |
| 美元 | 120 | 45 | 40 | |||||||||||||||||
五 |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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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1 | 澳大利亚 | 堪培拉 | 美元 | 210 | 60 | 50 | |||||||||||||||||
252 |
| 帕斯、布里斯班 | 美元 | 180 | 60 | 50 | |||||||||||||||||
253 |
| 墨尔本、悉尼 | 美元 | 200 | 60 | 50 | |||||||||||||||||
254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60 | 60 | 50 | |||||||||||||||||
255 | 新西兰 |
| 美元 | 180 | 60 | 45 | |||||||||||||||||
256 | 萨摩亚 |
| 美元 | 170 | 47 | 45 | |||||||||||||||||
257 | 斐济 | 苏瓦 | 美元 | 190 | 45 | 50 | |||||||||||||||||
258 |
| 楠迪 | 美元 | 120 | 45 | 50 | |||||||||||||||||
259 |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10 | 45 | 50 | |||||||||||||||||
260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美元 | 350 | 55 | 50 | |||||||||||||||||
261 | 密克罗尼西亚 |
| 美元 | 120 | 40 | 30 | |||||||||||||||||
262 | 马绍尔群岛 |
| 美元 | 120 | 55 | 35 | |||||||||||||||||
263 | 瓦努阿图 |
| 美元 | 220 | 55 | 35 | |||||||||||||||||
264 | 基里巴斯 |
| 美元 | 195 | 55 | 35 | |||||||||||||||||
265 | 汤加 |
| 美元 | 160 | 60 | 35 | |||||||||||||||||
266 | 帕劳 |
| 美元 | 180 | 60 | 35 | |||||||||||||||||
267 | 库克群岛 |
| 美元 | 180 | 60 | 35 | |||||||||||||||||
268 | 所罗门群岛 |
| 美元 | 200 | 60 | 35 | |||||||||||||||||
269 | 法属留尼汪 |
| 美元 | 140 | 60 | 35 | |||||||||||||||||
270 | 法属波利尼西亚 |
| 美元 | 240 | 60 | 35 |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会〔201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 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 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 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 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5〕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内部控制是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组织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控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重视不够、制度建设不健全、发展水平不平衡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对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单位内控规范》的具体要求,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
2.坚持科学规划。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内部控制机制原理,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合理界定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内部权力运行结构,依托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将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嵌入内部控制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3.坚持问题导向。单位应当针对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合理配置权责,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风险评估要求,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坚持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互促进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优化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政府、单位、社会和市场的各自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督促指导,主动争取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和有效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形成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以单位全面执行《单位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突出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建立适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已经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单位内控规范》要求,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二)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是制约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岗位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并定期轮岗。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同时,对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三)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针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内控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应当作为部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进行报告。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通过面向单位内部和外部定期公开内部控制相关信息,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考评问责力度。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自我评价,评估内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同时,单位要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与干部考核、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并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觉性,促进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抓好贯彻落实。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并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领导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与中期财政规划的参考依据。同时,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避免重复检查。
(四)深入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相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提高风险防范和抵制权力滥用意识,确保权力规范有序运行。同时,要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关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方面的教育培训,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财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财会〔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覆盖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能够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重点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规范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删减报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及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各地区、各垂直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并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非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向报送。
第二章 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布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 组织和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
第三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内部控制领导机构会议纪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图、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内部控制培训会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五章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本地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逐级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使用,切实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更好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所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中央部门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应按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确定对象,并对内部控制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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