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汇编10篇学校通用

更新时间:2025-02-01 16:25:34 浏览:88

 

 

 

目录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办法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晚自习管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安全、和谐、文明校园,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周日XX:XX至周五XX:XX期间,未成年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成年学生上课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中午放学和下午放学凭胸卡进出校门。

第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入校门手续。出入校门时必须主动出示胸卡,自觉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走读生在每日X:XX之前凭胸卡进入校门,下午下课后凭胸卡离开学校。周一至周五中午放学后,学校附近走读生可以正常离校回家就餐,其余走读生原则上中午不得外出就餐。

第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留校学生凭胸卡进出校门,晚八点前必须返回学校。

第五条 对人、证不符的,相关管理人员有权扣留当事人证件和控制当事人。

第六条 对违规出入校门、不配合门卫以及其它管理人员管理而发生的一切纠纷,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严禁私自涂改、伪造出门条和其他相关证件,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 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各级团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

(二) 院、系学生会组织中干事及以上干部,班委会委员。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四) 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五) 院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 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 有良好的学习成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在班级前XX%。

(四)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校园活动。

(五) 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办事公正,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六) 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热情为同学服务,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工作踏实,能起到模范作用。

(七) 有较强的团结精神,善于将广大同学团结凝聚在一起,善于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

(八) 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工作中积极出谋划策,在学习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九) 有健康的身心体魄,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主动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十) 有较强的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院团委、系团总支的所有成员和团支部的所有委员必须是共青团员;院学生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各系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成员、各班班长原则上是共青团员。

第三章 学生干部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生干部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组织机构图如下所示。

(一)院团委学生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宿舍管理委员会以及院学生艺术团,在院党委的指导下由院团委直接负责管理。

(二)系团总支学生会,在院团委和系党总支的指导下由系团总支具体负责管理,系学生会同时接受院学生会的指导。

(三)班级、团支部,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生干部组织的内设机构规定

(一) 院团委、系团总支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

(二) 院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权益部、文艺部、体育部、督察部、校卫队、心理部、宣传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基础培训部、信息技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四) 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数据部、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五) 院广播站下设技术部、播音部、编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六) 院学生艺术团下设声乐部、舞蹈部、主持部、表演部、器乐部、文秘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七) 系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督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

第十条 学生干部组织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精简、锻炼培养、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 院团委、系团总支,一般设书记X人(教师),副书记X人(其中X人必须为学生);下属各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二) 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四) 系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X人,副主席X-X人,下属部门设部长X人,副部长X-X人;干事若干。

(五) 班团干部分为团支部委员和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为X-X人,分别为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班委会委员原则上包括班长、副班长、安全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劳动委员、心理委员、纪律委员、安全委员,各班视具体情况设置。

(六) 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系部如需调整、增加岗位指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写出申请说明,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增设。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拨与任用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荐、推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级团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学生干部退学、休学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因其他工作需要,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招聘等形式产生,但须提交有说服力的报告,经过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任命。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岗位及人数由各级团组织确定,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由院团委确定,系级学生干部组织由系团总支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岗位人数由班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院、系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院团委负责,系级学生干部组织纳新工作开展由系团总支负责。

第十五条 院、系学生干部组织纳新,按照个人报名、竞争上岗、组织筛选、确定人员的程序进行,保证新成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可连选连任。班级学生干部换届时间由班主任自行确定,系级学生干部组织换届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院级学生干部组织换届时间为每年6月15日前。

第十七条 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各级团组织公布学生干部岗位、岗位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

(二)公开报名。根据公告要求,采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组织学生申报岗位。

(三) 资格审查。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学生干部竞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参与竞选。

(四)组织考察。由各级团学组织组成考察小组,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进行面试、谈话,并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五) 竞岗演说。召开各级团代会(团员大会)、学代会(学生大会),进行竞岗演说和投票选举。

(六) 确定人选。各级团组织根据竞岗投票结果,召开各级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七) 公示任职。人选确定后,由各级团组织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任职,试用一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

(一) 须满足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所有条款。

(二)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其中竞选院系团组织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院社联主席、院宿管会主席、院艺术团团长、院广播站站长正副职者须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满X年。

(三) 原则上本学年内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四) 本学年学生干部考核结果等级至少为良好,竞争部长以上级别干部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秀。

备注:第X年X月至次年X月可计为X年。

第十九条 班团干部选拔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团支部全体成员,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结果须报系团总支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系团总支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系团总支组织开展。

(一) 学生副书记的选拔对象为系团总支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系团总支上一届全体干事。

(三) 选拔结果须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系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系团总支组织开展。

(一) 主席团成员的选拔对象为系学生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系学生会上一届全体干事。

(三) 选拔结果须报系党总支、系团总支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各系团总支参与。

(一) 学生副书记的选拔对象为院团委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各系团总支新一届学生副书记。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团委上一届全体成员、各系团总支新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各系团总支参与。

(一) 主席团主席、专职副主席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各系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全体成员,新一届各系学生会主席需兼任院学生会副主席。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会上一届全体成员、各系学生会新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三) 校卫队、心理部、督察部等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部门,主要干部选拔对象由院学生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学生干部选拔,由院团委组织开展。

(一) 主席团成员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一届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部长、副部长的选拔对象为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一届全体成员。

(三) 选拔结果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院级所有学生干部的竞选,各系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参加,如竞岗成功,可继续兼任各系干部职务。

第二十六条 如竞选院、系团组织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社联主席、副主席,院宿管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未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满一年,须相应院、系团组织审批后方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在自愿基础上实行干部聘任制,由各级团组织按学年向学生干部颁发聘书。

第二十八条 院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院团委发文公告;系级学生干部任命后,由系团总支发文公告,并抄送院团委。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生干部个人意愿,可以请求辞职。请求辞职的学生干部须提前1个月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且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取消本学期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领导、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 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 评优或实习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八)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广泛团结关心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活动。

(五) 坚决执行学生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例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 积极响应学校各项决策,对广大同学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七) 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八)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采取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院级团组织负责对院级学生干部和系级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各系团总支负责对系级学生干部和班团干部进行培训,原则上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党校、团校为主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如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素质拓展活动等。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及技能培训、校规校纪教育、社交礼仪培训、团队精神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都要参加学生干部培训,并认真完成培训计划,成绩合格者办法结业证书。对培训不合格未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干部,取消本年度学生干部评优资格,并将进一步考察或直接取消学生干部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要求在每学期复习前两周完成,考核工作可采取考核汇报会、民主测评会、班团会议等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六条 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系级学生干部由各系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班团干部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填写一次干部考核登记表,由各级团组织填写考核意见,公布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中,各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推荐成为入党发展对象,考核等级须为优秀;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等级须为良好及以上;获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工作考核中加分,考核等级须为称职及以上。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十条 因辞职或被辞退的学生干部,须在考核登记表中注明辞职、免职及原因。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表彰奖励分为省市级表彰、院级表彰和系级表彰。其中院级表彰包括服务之星、团干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详见相关评选文件,系级表彰由各系团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评当年系级及以上学生干部评优;考核优秀者,方可参评当年院级及以上学生干部评优。

第四十三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公开批评或免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况者,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

(一) 不注意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会议、培训、集会等活动迟到、早退、缺席者。

(三) 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阻滞工作进度造成工作受影响者。

(四) 不配合其他部门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者。

(五) 有违纪行为或庇护其他违纪学生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予以免职: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有两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

(四)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 在工作中,缺乏大局观念和团队意识,无视组织纪律,不服从指挥,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六) 无正当理由一个学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集体会议、值班或集体活动,或一个学期内受到公开批评达3次。

(七) 徇私舞弊,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名誉。

(八)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学生干部队伍形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一) 学生干部违纪后,由相关部门做批评教育和调查取证工作,提交处理意见。

(二) 学生干部作出的各级处理决定均须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报有关部门备案、归档(院级学生干部处理报院团委备案,系级和班团干部处理报系团总支备案)。

(三)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提请有关部门复查,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当事人提请复查之日起两周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七条 凡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国学联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学生干部组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订本组织学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报院、系团组织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学院教育教学、实习、培训、军训、学生活动、会议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的请假范围

(一) 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学院医务室或医院的诊断书证明,由本人向班主任提出请假书面申请,并由班主任与家长沟通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在学院医务室进行备案。

(二) 事假。正常教学时间内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由家长与班主任沟通,酌情准假。

(三) 其他其他特殊情况由家长与班主任沟通,酌情考虑。

第三条 学生请假期限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否则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请假审批

(一) 请假X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二) 请假X天以上,X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工办负责人审批。

(三) 请假X天以上,由班主任、系学工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五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故需要请假又不能到校,例如生病住院,可由家长或班干部代理。

第六条 学生请假必须认真填写请假条,请假条须写明系别、班级、姓名、原因、去向、期限等,不留空格、不得涂改。

第七条  纸质请假条一式三份,分别由班长、班主任、所在系学工办留存备案。住宿生请假班主任需在学生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八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第九条 请假获准后应向班主任和班长报告,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班主任处进行销假,因病请假者同时还须经医务室核准,否则不予销假。请假期满无故不来者按缺勤处理。

第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及时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的权限进行审批,同时在返校后补齐续假的证明材料。住校生的续假手续需同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提交。

第十一条 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续假未获批准不返校或假期结束未销假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XX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实现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正式登记注册的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受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基础部、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XX省XX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由院团委委托的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对全院所有学生社团(包括系级社团)进行管理,包含社团注册、成立、变更、注销等。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XX省XX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包括院、系级社团)的成立由院团委审批,在社联备案,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服从学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条例;

(二) 由在校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符合本办法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 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该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有学院的名称(系级社团应同时冠有院、系两级的名称);

(四) 有规范的章程;

(五) 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 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申请时需注意以下三点:1.按照手工艺术、人文学术、文艺娱乐、体育健身、公益实践、科技技能等六大类别进行申请;2.选择挂靠对象,院级社团挂靠团委,系级社团挂靠系团总支;3.同类型社团不重复注册登记。每类社团可按照实际情况聘请校内老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进行专业训练及管理。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一条 院级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 申请阶段:发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交由社联审核。

(二) 筹备阶段:社联批准筹备后,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向社联递交筹备工作报告。

(三) 审批阶段:社联审核筹备工作报告,并上报院团委审批。

(四) 成立阶段:院团委批准成立后,社团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 系级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由各系团总支同意后方可向社联递交申请材料,其他成立程序同院级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书;

(二) 《XX省XX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三) 章程草案;

(四)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五)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无指导教师可不提供);

(六) 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五条 社联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形成筹备工作报告。筹备阶段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筹备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章程通过情况;会员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 筹备阶段结束,院团委应当自筹备工作报告递交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社团,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五) 社团性质以营利为目的。

(六) 其他不适合成立社团的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设正、副主席(或社长、会长等)及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部门。

第二十三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后的社团执行机构人员名单,须经社联上报院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社团负责人在换届后两周内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系部团总支、社团指导教师一致同意并报由院团委一致认可。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主席(或社长、会长等),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社联初步审查后上报院团委召开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社联的管理和指导。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 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

(三) 专业性较强的社团,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

(四) 学习成绩优良;

(五)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学业预警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纳新:学生社团原则上应于社联规定的统一时间内在校招收新会员,纳新统一时间为新学年的第一个月;院级学生社团如需自主纳新,须提前向社联申请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纳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一) 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参与社团活动计划的制定、完善、修改的权利;

(二) 有参与本社团活动,使用本社团活动设备器材、场地的权利;

(三) 有权监督本社团的工作,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享有社团章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院团委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检举。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维护本社团的团结和荣誉;

(二) 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 积极参加学生社联及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社联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社团由社联负责直接监督管理;系级社团由所在系团总支负责指导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同时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负责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社团工作情况汇报;

(三) 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四) 负责协调学生社团活动的场地;

(五) 负责学生社团校内活动和对外活动的审批及督促;

(六) 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七) 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负责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九) 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 负责监督其他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社联每年10月15日前对所有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各社团须如实上报社团情况,过时不注册者,社团将停止活动,严重者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上一学年的财务报告、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变更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联批准。

第三十六条 院系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向社联、系团总支提交工作计划(会员纳新概况、社团财务状况、计划开展日常活动情况、收取会费情况等,换届交接期由上任会长与现任会长共同负责)、工作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新闻稿、经费情况、影音资料等)和特色活动资料(一社一品活动、社团文化展示资料、校外联谊资料等),学年注册时交由院团委登记归档。

第三十七条 社联建有学生社团档案,各社团根据社联要求负责提供建档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严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组织。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须经院团委批准,同时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院团委审查通过,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开办的网站,必须遵守国家网络管理规定,社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网站进行整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团日常活动的安排,须在每学期初的计划中予以体现,并报社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内活动和对外活动,须提前一周以上向社联递交申请表和活动策划书,注明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数量、师资经费、保障措施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三条 审批社团活动申请表流程为:院级社团交表到社联办公室,办公室统一将申请表交社联主席团审查,报社联主管老师批准后方可开展;系级社团开展活动经由系团总支批准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还须报请院团委审批。

第四十四条 院系学生社团开展的所有活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须把详细的活动总结(策划书、新闻稿等文字资料、影音资料等)、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报送院社联备案。

第四十五条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充分利用社团活动课,除此之外占用教育教学或晚自习等时间开展活动的社团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社团特色品牌活动的,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社团内部联谊、交流会、茶话会不算特色品牌活动。

第四十八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社联监督。购买贵重器材或申请由学院出资购买器材的,须经社联同意后到院团委报批。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可以通过收缴会费、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在学期初和学期末须报送计划和总结时,须提交完整的财务收支报告。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具体收费金额须向社联报批,否则不准收取。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活动开展确实需要增加会费,则须向社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五十二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社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社联。社团举办活动,确需另外收费,须在活动前两周向社联申请,社联认可后由院团委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联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社联核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或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学期纳新结束后,社团成员不足10人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前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联、系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社联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六十三条 社联按照社团平时活动表现进行考核,在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社团和社团成员中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素质拓展的主题,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活跃校园氛围,弘扬社团文化;

(二) 社团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良好,社团成员富有热情,对社团具有强烈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 社团主要干部品学兼优,对社团文化具有较深入理解,工作能力强,在社团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 围绕社团宗旨,积极开展活动,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任务,成绩显著,广大同学高度认可;

(五) 参评学生社团须成立一年以上,社团成员不少于10人。

第六十五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程序

(一) 各社团(包括各系社团)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

(二)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组织召开优秀社团评选答辩会;

(三) 结合各参选社团的申报材料,综合答辩情况、日常活动情况及特色活动开展情况,确定优秀社团;

(四) 将确定的优秀社团材料,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十六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二) 遵纪守法,无违纪现象,品德优良,举止文明。

(三)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加入社团在半年以上或在重大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 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奉献意识强,具有开拓精神,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五) 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六)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六十七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

(一)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包括系级社团)的人数比例及日常活动开展情况,统一分配先进个人名额(获评优秀社团的,可额外增加2个名额);

(二) 各社团组织成员进行申报,并组织综合评议确定候选人;

(三)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四) 公示无异议,将候选人材料报院团委审批并在申请表盖章,申请表由各系负责保管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及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

(三) 财务制度混乱;

(四) 社团成员的录用违反社团章程的;

(五) 组织管理混乱,没有工作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的;

(六) 连续两个月社团成员少于5人的;

(七) 未完成年度注册工作的;

(八)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九) 未经允许私自开展以盈目的社团活动;

(十)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二) 未有效制止本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未能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 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 私自在校外建立社团或接受校外组织、个人的委托在校内设立办事处,给学院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其他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经整顿而未改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系级社团的成立、注册登记、计划总结上报、变更注销、会费标准、建档、奖惩由社联直接负责,并按规定参加社联例会。其他工作如社团活动审批、场地安排、器材购置、会费收取、经费使用、指导教师、纳新、刊物、网站等均由各系团总支具体负责,但所有工作均应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院、系两级社团开展各项工作,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生晚自习管理办法

为保证晚自习正常的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生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教室上晚自习。

第二条 晚自习时间不得随便走动、出入教室或大声喧哗。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前十分钟进入教室。

第四条 学生晚自习的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由各系值班老师和各系学生会负责,学生处负责抽查并对各系进行考核。

第五条 晚自习不得迟到、旷课、早退。对于迟到、旷课、早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如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或值班老师签字同意方可。

第七条 如遇大型活动需整个班级参加而不能正常上晚自习的,必须由系学工办同意后方可,但不得影响其它班级上晚自习。

第八条 利用晚自习参加学生社团或学生干部组织活动的,须由相关部门出具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省XX学院XX类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按照XX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惩条例执行,未尽事宜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对学生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 惩教结合原则。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三) 时效性原则。学生违纪行为在调查清楚后应及时出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处分的级别按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待所犯错误、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或继续发生的;

(四) 其它可从轻或减轻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违纪行为的主要组织、策划者;

(八)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九)处分未撤销再次违纪的;

(十)其它应予从重或加重的情形。

第二章 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治安管理,受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 处以行政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 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穿奇装异服、染发、纹身、男生留长发,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凡抽烟、喝酒及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对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或会场等公共场所,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扰乱考场、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管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 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会活动时,带头起哄闹事或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 起哄闹事,进行打、砸、烧,参与或组织校园贷、高利贷,通过短信、网络等煽动、制造谣言,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 学生在考试考核中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 煽动、组织同学罢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敲诈、诈骗、抢劫、侵吞公私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外,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 有偷窃、诈骗、侵吞行为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价值在500元以上或作案两次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责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五) 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抢劫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现场围观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聚众斗殴、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 挑起事端、策划或煽动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 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经教育不改,连续一个月累计旷操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节假日未办理请假手续提前离校、无故未能及时返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2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8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6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7天或累计旷课10天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责令其恢复原物或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造成财产损失在200元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造成财产损失在200元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造成财产损失在500元及以上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妨碍或欺辱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够治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通过网络、信件、言语等侮辱、诽谤、陷害、威胁他人或泄露、传播他人隐私,尚未够治安处罚者,除当面道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恃强凌弱,强迫、欺辱同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拉帮结派等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不当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男女生在公共场所交往过密有违社会公德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未成年人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有流氓行为、侮辱骚扰他人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 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的,给予责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浏览、携带、复制、传播、接收不健康书刊、网页、音视频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私自涂改出门证、借用、转借和伪造证件外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强闯校门,不服从管理,辱骂管理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攀爬围墙进出校园,攀爬窗户进出教室、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携带、私藏违禁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及性用品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它后果的,须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条例,在互联网上撰写、传播不健康、失实、违法的信息,登陆不健康聊天室,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伪造证件、证明,包庇其他违纪者,欺骗老师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一学期内迟归、滞留、登记离校仍在校达3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带社会人员进入宿舍或私自留宿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扰乱宿舍就寝秩序,不听劝阻,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处以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擅自更改、私接网络线、电线等线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使用、拆卸、破坏、移动消防、应急和监控实施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乱扔垃圾、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切从事与毒品相关的违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贩卖各类物品,除没收贩卖物品以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全额赔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劝告不改者,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全额赔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组织、参与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传单等宣传品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章 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处分考察期的规定

(一)警告处分考察期为三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九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十二个月;

(五)考察期从处分文件公布日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规定

(一)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各系建立学生违纪档案报学生处备案;

(二)班主任必须在学生处分决定公布后一周内,提出帮教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学生受处分后,及时通知家长到校签订共教协议书,学生每月须向班主任递交日常表现思想汇报;

(四)处分考察期满后,受处分学生能够认识错误,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改正,在各方面都有较大进步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接到学生处分撤销申请后,立即组织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处分申请表;

(二)每月思想表现书面汇报材料;

(三)学生、家长与学院签定的共教协议书

(四)考察期内表现情况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撤销的审批由处分决定部门研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表现优秀(无任何违纪行为,各科成绩在优秀以上)或作出贡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为班级、学院的建设作出努力)的,可提出提前撤销。提前撤销处分的时间应在原考察期三分之二以后。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未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全部归入学生档案;记过及以下处分撤销的,不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由各系负责调查处理,跨系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处理,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审批权限

(一) 记过及以下违纪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研究决定、发文,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 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及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学院发文。

(三) 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及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院发文。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不享有下列待遇:

(一)不得参与任何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二)不得参与任何推优评先。

(三)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四)在实习前处分未能撤销的,不优先推荐实习;

(五)在毕业前处分未能撤销的,不推荐就业,同时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住宿生必须按照要求签订住宿协议,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住宿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第四条 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进出宿舍楼应主动刷卡,服从门禁管理规定,接受询问应礼貌回答。凡拒绝刷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出宿舍。

第五条 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 住宿生原则上不得改走读,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走读,需在学期结束前2周由学生监护人到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住改走申请表》,报学生处同意后方可退宿,并将书面申请和申请表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休学或离校实习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八条 学生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对宿舍内公共财产的爱护,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在两天内必须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住宿生应遵守安全、消防制度,增强安全意识,违者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警械用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性用品。

第十五条 住宿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住宿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宿舍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更换门锁或配制新钥匙,新换门锁或配制新钥匙的成本费由责任人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十七条 住宿生要养成离室锁门以及橱门抽屉上锁的习惯,宿舍内严禁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用电安全

(一) 不得私自改变宿舍电路,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网线及路由器等网络设施。

(二) 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易产生火灾隐患的禁用电器。

(三) 宿舍无人时要保证接线板离开电源插座。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一切物品的兜售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烧煮东西、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严禁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禁止熄灯后点蜡烛、蚊香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攀爬窗户,严禁进出楼顶和配电房,对违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审有效证件经电脑验证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9:00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9:0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每周各系根据本系实际情况,规定每周宿舍卫生大扫除日。

(一) 保持室内和门前干净无垃圾,生活垃圾要装入宿舍内的垃圾桶中,保证垃圾桶内的垃圾不溢出。

(二) 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在公共场所不得丢弃废物,不得把室内的垃圾直接扫到走廊上,不得将垃圾放在公共卫生间。

(三) 室内的垃圾应及时清出,并放在宿舍楼外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应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得有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否则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归宿的同学要主动出示相关证明,履行请假登记手续,否则按照夜不归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消防设施、门窗、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破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由学院统一配置。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设施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设施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书桌、床铺、凳子、鞋架、脸盆架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入住前,班主任须验收宿舍公共设施并确认。住宿期间公共设施如有丢失、损坏现象,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人为造成厕所、盥洗槽损坏或堵塞的,由入住学生自行疏通或出资疏通。损坏公共设施须赔偿,如不能查出责任人,则由本宿舍学生平均分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住宿生离校或调整宿舍时,由宿舍管理人员清点宿舍公物,若有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学院提供宿舍每月基础用电量,基础电量用完后需提前购买方可继续用电。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四条 不在宿舍内乱泼污水,不得在宿舍内洗澡,不使用充气泳池等。

第三十五条 离开宿舍关闭所有电源,拔除所有用电设备插头。

第七章 电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如学生将个人电脑带入宿舍,必须按规定使用并自我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严禁使用电脑观看、传播不健康、失实、违法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使用电脑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晚间23:00点后,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使用电脑及玩手机等电子产品。

第八章 学生宿舍布置规范

第三十九条 宿舍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宿舍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宿舍楼的住宿条件,规范宿舍布置,要求如下:

(一) 整体布置:室内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床铺、书桌、脸盆架、鞋架、热水瓶及卫生洁具等须按学院统一要求摆放。

(二) 墙面:保持墙面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刻、乱贴。

(三) 床面要求

1.宿舍蚊帐应统一挂卸。

2.起床后被子等要叠好按规定位置整齐放置。衣服全部入柜,不穿的鞋子全部上架。

3.床铺干净整洁,不堆放杂物。

(四) 桌面:桌面物品应整齐摆放,人离宿舍须将方凳置于桌下。

(五) 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垃圾桶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衣物及其它杂物,保持地面全天候清洁卫生。

(六) 其它要求

1.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2.室内不得另外拉绳晾晒衣物,衣服不得挂在蚊帐杆及床架上。

3.勿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

第九章 学生宿舍卫生规定

第四十条 宿舍卫生要求

(一) 床铺整齐干净:在上课期间,各宿舍保持所有床铺整齐,统一叠放,床单平整、干净。床上不得摆放其它杂物。

(二) 床单被套统一:床单、被套等颜色统一,不得私自使用其它颜色的床单及被套。

(三) 蚊帐挂卸统一:本宿舍内蚊帐应统一挂卸。

(四) 衣物全部入柜:个人衣物,包括拉杆箱、行礼包、衣服、被褥等,全部放入个人柜子内,爬梯、水池等其它公共区域,不得摆放其它衣物。

(五) 桌凳干净整齐:个人桌面、书架要整齐干净,上课期间凳子要摆放在桌子下面。

(六) 地面干净卫生:宿舍内地面应保持24小时清洁卫生,发现垃圾应由值日人员及时清理。

(七) 厕所清洁卫生:保持厕所地面、蹲坑干净、通畅,定时消毒清洁。

(八) 阳台区域整洁:保持阳台区域整洁干净,水池内无积水、杂物,地面干净无积水、毛巾、鞋子及洗漱用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一条 宿舍美化要求

(一) 布置合理:宿舍可根据个人爱好,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本着温馨、舒适、美观的原则进行合理布置,适当美化。

(二) 墙面要求:墙面上不乱刻、乱贴、乱涂、乱画。

第十章 学生宿舍损坏公物赔偿

第四十二条 赔偿、维修程序

(一) 宿舍管理员检查公物损坏情况,统一上报至学生宿舍管理部门。

(二) 宿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维修报价,开具公物损坏赔偿通知单,并交各相关班主任处。

(三) 班主任督促相关住宿生,在规定时间内凭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相应的赔偿金,并将财务处开出的收据送至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四) 宿舍管理部门登记后,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报修并报后勤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课间、晚间查房

第四十三条 课间查房规定

课间查房是指学生白天上课期间,主要检查卫生、公物损坏、安全等情况。课间查房,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卫生较差、滞留宿舍等),根据相关规定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卫生扣分或违纪扣分,并由管理员直接通知相关系部或班主任说明情况,班主任在收到违纪信息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晚间查房规定

(一) 晚间查房的内容为学生就寝及宿舍卫生、安全情况等(着重检查抽烟、迟归、夜不归宿、不按时就寝等)。

查房期间,如有学生不在宿舍,由管理员直接向值班人员通报,并及时做好电脑上传工作。

(二) 迟归学生须在当日查房前办理好请假手续,由班主任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学生返回宿舍时须在管理员处做好登记。

(三) 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迟归或夜不归宿上报处理,原则上班主任不得临时补假。

(四) 夜间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离开宿舍的,须经得值班老师同意。

(五) 晚间查房时本人在宿舍而后又通过其它非正常渠道(如翻窗等)离开宿舍的,经核实后除按违纪正常上报外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六) 晚自习期间,学生不允许滞留宿舍,确有特殊情况者,班主任需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同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定,由宿舍管理人员对相关宿舍进行巡查。

第十二章 住宿生周末及节假日离校办理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周末及节假日离校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一) 周末及节假日确须离校的住宿生,须由家长主动联系班主任,班主任认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 学生周末及节假日离校一律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必须在周五或节假日放假前一日晚上9:00前由班主任办理完本班级请假手续。

(三) 原则上班主任不得让其他老师代为办理,本人确有事无法办理的,可让本系分管领导或本系当日值班老师代为办理。

(四) 班主任不得让本班学生代为办理学生离校事宜。

(五) 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离校,必须经班主任确认同意后告知本系总值班,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更改信息后方可住宿。

第四十六条 住宿生离校回家,原则上必须回监护人住所。

第四十七条 监护人有义务监督学生在第一时间到其所登记的去处,不得在外逗留。

第十三章 住宿生节假日留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节假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第四十九条 寒暑假学生必须离校,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学生也必须离校。

第五十条 住宿生如特殊原因须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留校住宿的,须提出申请,签订留校住宿协议后方可。

第五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自愿留校的学生,必须在20:00之前回到宿舍等待查房。

第五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自愿留校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及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安全责任由本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凡办理国家法定节假日留校的学生,中途需离开学校,须经班主任同意后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五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提前返校的学生,须经班主任同意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完手续后签订留校协议方可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住宿。

第十四章 学生宿舍值日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保持宿舍整洁、优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制定宿舍卫生值日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共卫生如楼梯、公共洗漱间、护栏及走廊过道由保洁员负责清扫,学生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自己负责打扫。

第五十七条 宿舍的清洁卫生由舍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并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部须有值日表

(一) 在开学第一周,由宿舍全体成员商量排定,由宿舍长报班主任、管理员,并将值日表统一贴在指定位置,随时接受检查。

(二) 每个宿舍应健全值日制度。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宿舍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并及时上报有关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值日生职责

(一) 值日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二) 值日生必须在每天课前半小时打扫完卫生。

(三) 值日生应督促宿舍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四) 值日生应积极配合宿舍长组织参与宿舍文明建设活动。

(五) 做好熄灯、报修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宿舍长做好宿舍安全、纪律等工作。

第十五章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第六十条 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学生宿舍卫生实行每天抽查的检查制度,确保每周每人被抽查到2-3次,并作相关记录。个人卫生包括宿舍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在宿舍内的违纪行为如果检查到个人即扣个人分数,如果违纪主体不确定,扣掉本宿舍内所有成员的该项分数。

第六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个人卫生抽查扣分制度,每人每次基本分100分,扣完为止,其中违纪检查每人每天最多扣40分。

(一)个人和集体卫生成绩的形成

1.个人卫生实行抽查制度,是卫生和违纪的总评,即当日个人卫生总评=个人卫生得分-违纪所扣的分数。

2.如果当日未抽查到本人个人卫生的,且当日有违纪行为的,本次个人卫生默认为上次检查最近一次的分数,即:个人当日卫生总评成绩=上次检查最近一次的分数-当日违纪扣分。

3.当月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月本人所有被检查到的卫生成绩总和/被检查到的次数。

4.当月宿舍卫生总评成绩=宿舍所有成员当月卫生总评成绩之和/宿舍人数。

5.班级宿舍当月卫生总评成绩=班级所有男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班级所有女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

6.本系宿舍当月卫生总评成绩=本系所男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本系所有女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

(二)卫生评分扣分标准(满分100分,扣完为止)

1.床铺整齐干净(扣5-20分)

2.床单被套统一(扣5-10分)

3.蚊帐挂卸统一(扣5-10分)

4.衣物乱挂乱放(扣5-15分)

5.桌凳干净整齐(扣5-15分)

6.地面干净卫生(包括宿舍门口)(扣5-20分)

7.厕所清洁卫生(扣5-20分)

8.阳台区域整洁(扣5-20分)

(三)宿舍内违纪扣分标准(满分40分,扣完为止)

1.夜不归宿(扣40分/次)

2.宿舍打架(扣40分/次)

3.宿舍失火(扣40分/次)

4.宿舍抽烟(扣40分/次)

5.违规喝酒(扣40分/次)

6.翻越窗户(扣40分/次)

7.违禁物品(扣40分/次)

8.偷盗物品(扣40分/次)

9.损坏公物(扣30分/次)

10.违章用电(扣30分/次)

11.恐吓他人(扣30分/次)

12.不服管理(扣30分/次)

13.私拉电线(扣30分/次)

14.乱丢垃圾(扣30分/次)

15.滞留宿舍(扣20分/次)

16.夜间晚归(扣20分/次)

17.已请假未离校(扣20分/次)

18.留宿他人(扣20分/次)

19.饭菜带入(扣20分/次)

20.宿舍吵闹(扣20分/次)

21.违反门禁(包括上课期间宿舍不锁门)(扣20分/次)

22.辱骂他人(扣20分/次)

23.宿舍经营(扣20分/次)

24.饲养宠物(扣20分/次)

25.乱串宿舍(扣10分/次)

26.课间延离宿舍(扣10分/次)

第十六章 学生文明宿舍创建标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考评结果,每学期开展一次文明宿舍评比。评比最低标准如下:

(一) 团结向上。宿舍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院、系、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 勤奋学习。宿舍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三) 遵纪守法。宿舍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四) 卫生整洁。宿舍卫生参照宿舍卫生评分标准。宿舍、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宿舍个人卫生检查,学期宿舍平均分在95分以上。

第六十三条 若宿舍成员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则取消该宿舍该学期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第六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宿舍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流动红旗。

第十七章 星级宿舍评比及奖励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星级评比,每月评比、奖励一次。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每月根据实际情况星级宿舍的数量。

第六十六条 星级宿舍最低要求

(一)三星级最低要求

1.宿舍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

2.宿舍个人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

3.宿舍当月违纪总次数不超过10次。

(二)四星级最低要求

1.宿舍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90分。

2.宿舍个人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

3.宿舍当月违纪总次数不超过10次。

(三)五星级最低要求

1.宿舍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95分。

2.宿舍个人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90分。

3.宿舍当月违纪总次数不超过5次。

(四)星级宿舍评比名额分配

1.每月评出三星级宿舍不高于50个、四星级宿舍不高于30个、五星级宿舍不高于20个。具体评比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宿舍内当月有打架失火夜不归宿等严重违纪行为,在星级评比中为一票否决。

第六十八条 星级宿舍奖励

被评为星级宿舍的成员,根据星级数,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挂星级宿舍标志,对五星级宿舍的成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章 免检宿舍申请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六十九条 免检宿舍实行自愿原则,申请免检宿舍并得到批复的,该宿舍每天卫生免予检查,默认卫生分数为95分。

第七十条 免检查宿舍申请数量、程序、要求及奖励

(一)数量:每个班级每个月可申请班级宿舍总数的20%。

(二)程序

1.各班级根据班级实际情况,申请免检宿舍数量。

2.填写免检宿舍申请表,交本系分管领导申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宿舍管理部门。

3.学生处宿舍管理部门对各班级所申请的宿舍进行实地考核,达标者在宿舍门前挂免检宿舍标牌。

(三) 要求:

1.免检宿舍的卫生要求符合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的各项要求。

2.当月宿舍内无违纪记录。

3.免检宿舍每月申请一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每月对免检宿舍进行抽查,抽查分数达不到95分的,取消免检资格。

(四) 奖励:免检宿舍当月无任何违纪记录的,按 五星级宿舍标准奖励。

第十九章 住宿生申请走读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未成年学生原则上不同意申请走读。

第七十二条 住宿生原则上不得办理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走读的,按本规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走读的,必须由家长、学生共同办理走读审批手续。

第七十四条 走读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必须与父母一起到校,向班主任提交走读书面申请。

(二) 申请人如实填写《XX省XX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

(三) 班主任须认真核实申请表内容并签署意见。

(四) 由班主任将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交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并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请走读手续集中办理,每年办理两次,办理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内,其它时段一律不予办理住改走手续。

第二十章 走读生申请住宿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校所有走读学生。

第七十七条 走读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住宿的,必须由家长、学生共同办理住宿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 住宿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XX省XX学院学生申请住宿审批表》。

(二) 班主任审批后将审批表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审核。

(三) 申请人凭学生宿舍部门开具的住宿收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

(四) 申请人凭交费单据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章 宿舍宿舍门禁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只要处于常闭位置时,学生进出宿舍必须凭本人胸卡刷卡进出。

第八十条 学生只能凭本人胸卡进出本人所住宿舍楼。

第八十一条 任何住宿生不得将本人胸卡外借、转借其他人员进入本楼,否则,一经查处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十二条 任何学生不得未刷卡强行进出,否则按《学生手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一卡多刷

第八十四条 在宿舍安全消防演练、新生开学当天及其它特殊情况,门禁系统处于常开状态时,学生可以不刷卡有序进出。

第八十五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如有家长需要进入的,需经学生本人亲自到门口接待,并经管理员同意后进入宿舍。其他楼栋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本宿舍楼,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八十六条 非上课时间段(下课及节假日时间),宿舍楼大厅须有值班员值班,输导学生有序进出。

第二十二章 学生宿舍验收

第八十七条 学生进住新的宿舍前,由班主任对宿舍内各项公物及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第八十八条 班主任对照验收清单进行逐项检查验收,验收完后在验收清单上进行签字。

第八十九条 学生进住宿舍后,所有本宿舍学生在验收清单上签字后,交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章 学生宿舍公物完好承诺

第九十条 学生进住宿舍后,需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签 保证宿舍内公物完好承诺书

第九十一条 学生进住宿舍后,保证各项公物完好,承诺不故意损坏公物,对于故意损坏公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同时录入本人违纪记录中,情节严重的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承诺书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生手册》其它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早操管理,锻炼学生体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初中起点一、二、三年级住宿生及高中起点一年级住宿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早操锻炼,其余学生提倡自觉开展早间体育锻炼活动。

第二条 早操时间为每周周二至周五早上7:15。每日早操要求学生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列队。每学期开学后开始早操,考试周停止早操。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当天早操由值班人员通知取消。

第三条 早操的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由各系值班老师和各系学生会负责,学生处负责抽查并对各系进行考核。

第四条 早操不得迟到、旷操、早退。对于迟到、旷操、早退的学生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集合、出操要严格按照规定地点和线路进行,要服从管理,不准冒名顶替出操,严禁穿拖鞋出操。如有以上情况,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凡有不参加早操或中途早退者按旷操处理。特殊情况者(事假、病假等)需要有其班主任签字的假条;无假条者,以旷操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强化创新意识和技能提升,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个性化发展,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在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遵循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评定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XX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评价、专业学习、发展素质评价,即德育、智育、文体、社会服务活动等方面,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综合测评成绩=基本素质评价×15%+专业学习成绩×70%+发展素质评价加分×15%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基本素质评价。优秀(10085分)、良好(8475分)、合格(7460分)

(一)政治素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优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为0分。

(二)法纪观念:有很强的法纪观念,能够批评、制止校园内外违法违纪行为为优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的为0分。

(三)集体观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在集体活动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优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为0分。

(四)文明修养:举止得体,勇于批评制止不文明现象为优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为0分。

(五)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个人卫生情况优秀为优秀。

(六)体育锻炼:积极组织或参与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在锻炼中遵守体育道德,具有突出的体育爱好和良好的运动锻炼习惯;能够主动带动身边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曾代表学院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为优秀;非正当理由不参加任何体育锻炼或课外活动,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为0分。

(七)心理状况:有较强的抗挫折能力和克服困难的意志,良好的心境、稳定的情绪、健康的情操、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环境适应能力强为优秀;身心状况欠佳,有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严重影响学习、生活为0分。

(八)人际关系:待人真诚、友善,尊重、关心他人,有包容心,能与他人友好相处。与班级、宿舍同学关系融洽,待人处事方法有艺术性,人际关系好,受到普遍好评为优秀;人际关系紧张,与班级、宿舍同学时有明显矛盾、冲突,群众评价较低为0分。

第六条 专业学习成绩

专业学习成绩得分为本学期各门课程的平均分。

第七条 发展素质评价加分(得分为以下各项得分之和,满分15分)

(一)学生干部加分

序号

表彰内容

加分

1

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主席、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院宿舍管理委员会主席

X.X分

2

院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院学生会副主席、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院宿舍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各系团总支副书记、各系学生会主席

X分

3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院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院宿舍管理委员会各部部长),各系学生会副主席

X.X分

4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系学生会各部部长

X分

5

系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部书记

X.X分

6

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班委、团支部委员

X分

7

各系学生会成员

X.X分

备注:学生干部要求任职时间达到半年,且考核等级合格方可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以最高级别认定。

(二)表彰加分

序号

表彰内容

加分

1

国家级表彰

X分

2

省级表彰

X分

3

市级表彰

X分

4

院级学年表彰、五四表彰

X分

5

院级活动表彰

X分

6

系级表彰、五星级宿舍

X.X

备注:表彰名单以正式发文为依据,累计加分不得高于9分。

(三)活动获奖加分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优秀奖

名次

第X名

第X、X名

第X-X名

参与者

国家级

XX分

X分

X分

X分

省级

X分

X分

X分

X分

市级

X分

X分

X分

X分

院级

X分

X分

X分

X.X分

系级

X分

X分

X.X分

X.X分

备注:

获奖名单以正式发文为依据,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系级各类演出的分别加X、X、X、X、X.X分/人次,累计加分不得高于XX分。

(四)其他加减分项目

(1)考证加分。获得各类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驾照等加X分/证(仅限于发证时间所在学期加分);

(2)发表文稿加分。其中院级加X.X分,市级加X.X分,省级加X分,国家级加X分;

(3)志愿服务加分。由学生本人或各系团总支申报,院团委负责认定。其中义务献血加X分/人次,其他志愿服务活动加X.X分-X分/人次,其中系级加X.X分,院级加X.X分,市级加X分,省级及以上加X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X分;

(4)特别贡献加分。在学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加3-10分,此项加分由学生申报,学生处负责认定;

(5)学生宿舍舍长加分。宿舍均分在XX分之上的,宿舍舍长加X分;

(6)违纪处分扣分。留校察看扣XX分,记过扣XX分,严重警告扣X分,警告扣X分。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八条 测评工作以“学生自评——班级初评——班主任评审——教学系审核”为基本程序。

第九条 学生自评:学生根据一学期的实际表现认真总结并对照测评标准完成自评。对于发展素质评价加分项,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班级初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按照测评细则进行班级初评。班级应在班主任指导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两名学生代表召开班级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一是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班级学生工作记录和学生日常表现等,修订学生的基本评价得分;二是审核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成绩表等确定学生的专业学习得分和发展素质评价加分。

第十一条 班主任评审: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参考学生自评分和班级联席会议评分,确定学生的基本评价得分。同时,在审核学生相关材料和班级联席会议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分,向全体学生公布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教学系审核:各系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凡对测评工作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学工办申诉,学生所在系学工办要第一时间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处申诉。

第五章 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班根据学生综合测评得分,对全班学生进行排名。此项排名将作为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发展学生党员、学生操行评定等的参考依据,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六章 测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系、各班级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避免片面性、随意性。既要防止打人情分,又要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对于在测评工作中发生的违纪情况,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生证办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由班主任统计后到学生处统一办理。

第四条 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含火车票优惠卡),由学校免费办理。

第五条 补办或换发学生证需缴纳工本费,其中学生证20元/本,火车票优惠卡10元/张。

第三章 学生证使用

第六条 学生证需加盖学校印章并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学生证使用有效期从发证日期起,至毕业止。

第八条 因休学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使用期的,持有效证明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学生处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因退学或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证一律交回所在系学工办。

第十条 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一条 学生证实行一人一证,严禁一人多证。

第十二条 凡不遵守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生证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缴费后,学生证应由班主任统一收齐后,以班级为单位到一卡通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未报到或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报到或补缴后凭相关证明到一卡通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凡逾期不注册者,学生证均视为无效。

第五章 学生证补办(换发)

第十六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时间:每天正常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证办理申请表》;

(2)班主任审核确认并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

(3)学生持申请表、近期2寸免冠照片到一卡通中心缴费并领取新证;

(4)学生领取新证后持申请表在一卡通中心相关柜台加盖注册章,并交回申请表。

第十八条 如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回,应将原证件交回一卡通中心注销。

第十九条 第二次及多次丢失学生证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办。

第二十条 学生因留级、降级、复学、班级变动、家庭地址变更等情况,需重新办理学生证的,由学生填写《学生证办理申请表》,并持原证到一卡通中心申请换发。

第六章 火车票优惠卡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须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院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其他学生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面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优惠卡消磁、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办理者,每周四下午2:00~4:00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证上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擅自涂改。

第二十六条 如需变更乘车区间的,应及时提交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需加盖学生处公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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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汇编 学校 制度 10篇 管理办法 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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