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变化趋势及特征分析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违背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极大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市场各方的关注重点和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防控打击重点。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即内幕交易罪,属洗钱的上游犯罪之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近年内幕交易行为的变化趋势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内幕交易的主要构成要件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证券交易行为。
从证监会最新公开的一批内幕交易案例来看,近年的内幕交易正呈现出涉案的内幕信息类型日趋复杂化、涉案主体类型不断多样化、内幕信息传递范围更广,“窝案”“串案”现象时有发生等多重特征。
(一)涉案的内幕信息种类不断增多
从公布的案件来看,涉案内幕信息种类多样,除并购重组,还有“高送转”、业绩盈亏、举牌等信息均被违法者利用。除通过内幕交易获利外,还通过内幕交易规避亏损的行为也有案例发生。
(二)涉案者类型多样化,信息传递范围广
从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例中,涉案者除常见的上市公司内部的人员外,也有部分市场中介机构员工和公职人员。在监管日趋完善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管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股票的情形已经极少出现,而向亲友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的情况逐渐增多,大量案例涉及内幕信息多级、多向传递。
(三)违法交易金额巨大,多数违法人员获利
已公布的内幕交易案中,涉案金额往往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数亿、数十亿,部分违法人中获利丰厚,不少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复杂多变,交易者自身水平也有所不同,有些交易者非法获得内幕信息后未必能够获利,但这并不能使涉案者免受处罚。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资金交易特征
(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内幕交易人员通常在得知见内幕信息后,会选择进行与自身以往交易习惯不符的大规模集中买入或卖出,甚至将自己持有的其它股票亏损卖出,将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买入某一只股票。
(二)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发生时间及股票行情较吻合
内幕交易人员会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布之前,提前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利或避损。但是内幕信息正式公布后,因市场对内幕信息的反应存在不确定性,股票价格的波动未必与当事人的预期相符。
(三)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随着监管日益趋严,违法人员的规避意识也逐渐提高。大量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人员并不使用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而选择借用他人账户,营造该违法行为与自己无关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