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

更新时间:2025-07-06 02:44:02 浏览:7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持续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克服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职责权限的实施方案》和市委编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规范基层职责事项,减轻村(社区)负担,深化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垣曲县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交由村(社区)承担。不得将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主体责任压给村(社区)。

根据工作实际,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县社区服务中心需要委托村(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应书面征求村(社区)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纳入《清单》管理,并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没有随转的,不予批准。

《清单》外确需村(社区)协助的政府工作事项,由县级党委、政府实行“一事一批”,并按“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经费和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村(社区)下放工作职责,并列入《清单》。

二是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要落实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措施,提高村(社区)承接能力。

三是配套衔接、动态调整。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要与《清单》相互衔接,按照优化、精简、便民的要求,实行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纪委监委、县委办、组织部、政法委、编办、政府办、人社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计局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县社区服务中心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委组织部为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县委编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清单》准入工作的落实。

四、准入程序

(一)提出申请。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县社区服务中心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村(社区)承担或配合的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向县联席会议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明确进入《清单》的工作职责事项名称、主要内容、法定依据、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等内容。

(二)初步审核。由联席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准入要求及原则,对申请准入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书面提出审核意见。

(三)征求意见。初步审核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协调各乡(镇)、县社区服务中心征求村(社区)意见,并将意见书面反馈至联席会议。

(四)复审。由联席会议汇总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及村(社区)意见进行复审,符合准入条件的,报本县级党委、政府审定。

(五)准入。经本县级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同意,明确要求村(社区)承担的职责事项,列入《清单》管理并行文公示公布。

(六)调整。对要求村(社区)承担的职责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需要增加的事项,应列入《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具体管理办法可以参照《垣曲县县乡两级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五、相关工作要求

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县社区服务中心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村(社区)承接能力,尊重村(社区)意见,不得硬性指派;除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村(社区)成立相关专项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要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基层职责权限,切实减轻村(社区)负担,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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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XX 社区 履行 职责 事项 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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