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的管理,保障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村(居)民委员会为载体,代表社区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履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
(三)管理原则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三资" 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保障社区成员对 "三资" 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3.保值增值原则: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资",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收入管理
5.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6.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严禁坐收坐支、挪用、截留。收取资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农业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开具票据,不得打白条。
7.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各项收入必须在收到当日或次日存入专户,不得拖延。
8.对上级政府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用途。
(二)资金支出管理
9.资金支出应当遵循 "量入为出、勤俭节约" 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支出、偿还债务支出等。
10.资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当注明支出用途、金额、时间、经手人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11.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般支出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具体额度由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12.资金支出实行联签制度,即支出票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财务人员应当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财务预决算管理
1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14.财务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等内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预测收入,科学安排支出。
15.年度终了,应当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实反映全年财务收支情况。决算报告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16.加强对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财务核算管理
17.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理记账。
18.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19.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管理
(一)资产登记管理
20.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等信息。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
21.对新增加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入账;对报废、毁损、出售、转让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销,并及时更新资产台账。
22.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资产使用管理
23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固定资产应当明确使用责任人,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资产正常使用。
24.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出借资产的收入应当纳入资金管理范围,及时入账。
25.对闲置资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盘活,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防止资产闲置浪费。
(三)资产处置管理
26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重大资产,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7.资产处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区成员公示。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资金管理范围,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28严禁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严禁低价转让、变卖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资源管理
(一)资源登记管理
29.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资源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源台账,如实登记资源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租赁)情况等信息。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
30.对新发现的资源或因土地整理、开发等新增的资源,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入账;对因征用、占用等减少的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销,并及时更新资源台账。
31.定期对资源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掌握资源的变化情况,确保资源台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资源承包(租赁)管理
32.资源承包(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租赁)方案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3.承包(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包(租赁)期限、承包(租赁)费用、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送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存档。
34.承包(租赁)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纳入资金管理范围。对拖欠承包(租赁)费用的,应当及时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5.加强对承包(租赁)资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承包(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资源,不得擅自改变资源用途或进行破坏性开发。
(三)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36.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37.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严禁掠夺性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8.资源开发利用所获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资金管理范围,用于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民主管理与监督
(一)民主决策
39.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三资" 管理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处置、资源承包(租赁)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40.召开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提前通知社区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和议程。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41.建立民主决策记录制度,对民主决策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财务公开
4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区成员公开 "三资" 管理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负债、资源承包(租赁)等信息。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3.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在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区成员公布。对社区成员提出的疑问和意见,应当及时进行解释和答复。
44.财务公开应当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社区成员有权查阅财务账目和相关资料,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督机制
45.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 "三资"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 3 人,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成员和普通成员。
46.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对财务收支、资产处置、资源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查阅财务账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解释有关问题。
47.接受外部监督,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 "三资" 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监督工作到位。
48.鼓励社会公众对社区 "三资"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责任追究
(一)违规行为界定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管理人员在 "三资" 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49.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处置集体 "三资" 的;
50.隐瞒、截留、挪用、坐支集体收入的;
51.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集体资金的;
52.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53.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民主决策的;
54.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
55.其他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方式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56.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对民主理财小组不履行监督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
(一)制度解释权
本规章制度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委员会承担。
(二)制度生效与修订
本规章制度自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章制度如需修订,应当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XXX集体经济组织
202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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