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城乡社区治理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努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动社区管理规范化、社区服务标准化和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为抓手,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以优质、高效、便民的社区治理效能为加快全面建设富裕协调美丽和谐幸福的现代化新xx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社区管理规范化
1.规范社区事项准入。一是规范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凡有工作事项进入社区的,实行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规定必须进入社区的除外)。申请程序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同级组织、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xx市职能部门工作进入城市社区准入审批表》,经组织、民政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报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批结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事项进驻社区后,职能部门需派专人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指导和培训。二是规范社区工作事项管理。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需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将匹配的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社区。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可列入购买服务事项清单,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接。规范各部门下沉社区工作事项,对超出社区职能、无助于社区自治和社区服务的工作事项、社区机构、社区台账、社区挂牌等工作任务及时进行清理。
2.规范社区设施布点。各地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优化社区布局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社区发展专项规划;全面落实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养老用房)配建政策——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四同步”。对于城区新建商住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对城区范围内新上市出让住宅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同时根据社区和养老规划布局,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列入用地规划条件;新建住宅项目出台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意见,鼓励有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在区位便利处进行独栋建筑配建;新建住宅项目验收前,须将社区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交付(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对于城市社区已有工作用房但未达标的,可通过增建、扩建或在盘活存量的基础上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硬件设施。鼓励支持盘活现有分散(空置)的社区空间资源,因地制宜配齐配好社区服务设施。
(二)推动社区服务标准化
3.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打造“全要素网格”,实现“多网合一”。积极拓展救助、就业、养老、医疗、托幼等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活动,完善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政策,着力推动社区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热切希望解决的环境、交通、公共建设、公共安全、教育体育、物业等有关公共服务项目,采取项目示范等方式,推动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鼓励政府职能部门、社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合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政府财政项目进程,变“政府定实事政府做”为“百姓定实事政府做”,进一步实现为民、惠民、利民、便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探索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机制,以xx高新区、东乡区、资溪县为示范点,加快构建党建引领、条块联动、各方协同、群众参与、制度保障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体制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城市社区治理的政策措施,形成推动城市社区治理体系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县(区)要统筹各类资金,保障每个城市社区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临川区、东乡区、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个社区不少于10万元,县城区每个社区不少于5万元。县(区)要将涉及社区的支持政策和相关项目、资金捆绑打包,直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落实。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城市社区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市级层面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部门具体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抓实城市社区治理。健全反映城市社区治理相关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反馈评价体系。统筹规范面向基层城市社区的督查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做好容错纠错工作,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认真解决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城市社区治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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